主辦單位:婦女新知基金會
* 2005年11月,彰化員林內衣特賣會上發生女子遭摸胸的事件,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後,彰化地院以10秒鐘無法引起加害人性慾為由,判定無罪。檢方提起上訴後,台中高分院於今年2月改判「強制猥褻罪」成立,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個月。
* 2007年9月,彰化縣廖姓男子強行「舌吻」前妻十三歲的女兒達五秒鐘,彰化地院法官認為並未構成強制猥褻罪,判決廖某無罪。檢方不服,已提上訴。
* 2007年12月,一名男子躲於速食店廁所中強摸女生下體2秒,法院以該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此部分判決無罪。
* 2008年6月,宜蘭林姓男子尾隨一名女子進入電梯,趁機襲胸並試圖不軌。警方逮捕後,嫌犯辯稱自己只摸了6秒,應該不構成犯罪。警方已依觸犯強制猥褻罪將其移送法辦。
* 2008年6月,彰化葉姓女子在KTV電梯內遭一名男子偷摸臀部,葉姓女子要求道歉,男子竟理直氣壯說道:「我只摸妳一下,又沒超過5秒,要告去告啊!反正法院會判無罪。」
自從媒體大幅報導「摸胸10秒鐘判決無罪」後,類似案件層出不窮出現。不僅一般受害女性不解法官的判決,部份男性亦存著僥倖的心態起而傚尤:「反正襲胸10秒無罪,只要不超過10秒,法院便會判決我無罪。」女性的人身安全因為「摸胸10秒鐘判決無罪」而落入不受法律保障的恐懼中。我們不禁要問:在這些案例中,法官的考量標準與判決結果,為何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相差如此之遠?為何在刑法從「妨害風化」改成「妨害性自主」罪章後,強調的是考量當事人自主權的新時代視野,為何還有部分法官執著於「猥褻罪」幾秒鐘是否足以「引起或滿足(加害人)性慾」落伍的法律見解?這是否意味著法律實務界有重新檢討、加強教育訓練的必要?性別意識嚴重不足的法官們,誰來給他們上上課?台灣的司法體系,是否聽到了民眾的恐懼與心聲?
惠請貴單位派員採訪!
時間:2008年7月3日(星期四)上午9:30
地點: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龍江路264號2樓,與錦州街交叉口,近捷運中山國中站)
* 記者會出席代表:
范雲(婦女新知基金會 董事長、台灣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
賴淑玲(執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 法律組顧問)
張菊芳(執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 法律組顧問)
張晉芬(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
新聞聯絡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秘書長 曾昭媛(02)2502-8715 / 0955-327-898 chaoyuan@awakening.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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