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新知基金會 記者會
2008年7月3日
- 2005年11月,
彰化員林內衣特賣會上發生女子遭摸胸的事件,檢方依強制猥褻罪
起訴後,彰化地院以10秒鐘無法引起加害人性慾為由,判定無罪。檢方 提起上訴後,台中高分院於今年2月改判「強制猥褻罪」成立,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個月。 - 2007年9月,彰化縣廖姓男子強行「舌吻」前妻十三歲的女兒達五 秒鐘,彰化地院法官認為並未構成強制猥褻罪,判決廖某無罪。檢方不服,已提上訴。
- 2007年12月,一名男子躲於速食店廁所中,將手臂自隔間下方空隙伸往
隔壁間
,強摸女生下體2秒,法院以該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此部分判決無罪。 - 2008年6月,宜蘭林姓男子尾隨一名女子進入電梯,趁
機襲胸並試圖不軌
。警方逮捕後,嫌犯辯稱自己只摸了6秒,應該不構成犯罪。警方已依觸犯強制猥褻罪將其移送法辦。 - 2008年6月,彰化葉姓女子在KTV電梯內遭一名男子偷捏臀部,葉姓女子要求道歉,男子竟理直氣壯說道:「我只摸妳一下,又沒 超過5秒,要告去告啊!反 正法院會判無罪。」
自從媒體大幅報導
「摸胸10秒一審判決無罪」後,類似案件層出不窮出現,近來的
我們不禁要問:在
這些案例中,法官的考量標準與判決結果
法官大人 猥褻不是早洩 持續幾秒有差嗎?
當我們檢視這幾個
引起民眾爭議的判決所顯現的共同問題,都是對於
最高法院 17 年度決議 (一) 民國17 年10 月 13 日:
猥褻云者,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謂。
「摸
胸十秒案」的地院判決書寫到:「告訴人A女遭被告觸摸胸部之際
「舌吻五秒案」的
地院判決書也寫到:「所謂「猥褻」之意義
1999年刑法修
正「妨害性自主」罪章,開始強調身體自主權的概念
讀秒案例 誤導民眾 加強司法改革 法官教育訓練
這些判決的另一共同問題在於對「強制」的定義太過荒謬,這些法官再度使用「須為到達不能抗拒」的舊法時代概念, 而與新時代的個人性自由及身體權大相違背。「強摸下體兩秒案」的地院判決書寫到:「被告於實行觸摸行為之歷程中,應未對告訴人施以 違反其意願之強制方法」。這些法官到底如何認定被害人「尚未感受到性自主受到侵害」或「尚未有遭受強制之感受」?既然這些女性當事人都已經報警(舌吻五秒 案)或「高聲斥責呼救而當場為警查獲」(摸胸十秒案)、「尖叫大喊色狼與現場民眾合力予以逮捕報警處理」(強 摸下體兩秒案),這些求救報警的具體行動,難道無法證明當事人強烈感受到「性自主受到侵害」?還需要法官大人費心思量幾秒以後才算 是「壓制被害人的性自主」?那被害人是不是應該要多忍耐幾秒、才不會因為反應過快、被法官認定為根本來不及被加害人強制? 或是非要拿出刀槍才算是強制?
這些
秒數、性慾、「是否達到不能抗拒的強制」的迷思
附件 含活動照片,敬請採用!
時間:2008年7月3日(星期四)上午9:30
地點: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龍江路264號2樓,與錦州 街交叉口,近捷運中山國中站)
Ø 記者會出席代表:
范雲(婦女新知基金會 董事長、台灣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
賴淑玲(執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 法律組顧問)
張菊芳(執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 法律組顧問)
張晉芬(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
新聞聯絡人:婦女 新知基金會 秘書長 曾昭媛(02)2502-8715 / 0955-327-898 chaoyuan@awakening.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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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強吻2分鐘無罪 |
2000年2月間,方姓男子帶了幾分酒意,闖
進桃園大溪一家超商店,見一名15歲的少女單獨看守櫃台,竟以雙手正面強行抱住該名少女 |
2000年2月9日下午/桃園縣一家便利商店 櫃台內 |
一審桃園地院法官認為「親吻臉頰屬於國際禮
儀」,單單親吻行為並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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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性侵4女學生無罪? |
尤本立教授2004年到淡大任職後,就以能讓
學生順利畢業,或寫留學推薦信 2005年又用相同的手法,在賓館及校內研究 室裡,強姦另一名女學生得逞。 2006年,尤本立又將一名女學生帶往台北市
西門町U2 MTV包廂看電影,趁機撫摸、親吻胸部、下體,所幸服務人員進入包 |
2004 賓館、學生租屋處 2007 1/11 M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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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尤的行為固然可議,但女
學生是「兩情相悅」 法官以女學生曾替尤某畫素描、與尤一同看婦產
科,甚至有人出庭作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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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初,尤本立又找上另一名學生,他邀
請對方餐敍後 第四名被侵害的女學生後來偷偷錄下與老師的電
話對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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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第一位女學生
被性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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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胸10秒無罪 |
2005年11月18日上午,當天彰化縣員林
鎮的內衣大廠曼黛瑪璉舉辦內衣特買會 |
2005年11月18日上午/彰化縣員林鎮曼 黛瑪璉內衣特買會 |
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但是彰化地方法院卻判
決無罪 |
該案件發生時,性騷擾防治法尚未生效,依據刑
法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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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吻5秒 |
廖姓男子、廖某前妻及廖某前妻與他人所生小女
孩同住 |
2007年9月/廖某家中 |
檢察官以廖某犯刑法§
224之1強
制猥褻罪及性騷擾防治法§25Ⅰ強制觸摸罪提起公訴。而法官認為,廖某雖有摟抱及親吻小女孩之行為,但屬於趁小女孩不 |
刑 法§224之1: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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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摸女生下體2秒非強制猥褻,法院不受理 |
2007年12月間,一名色狼躲在彰化一家速
食店廁所,利用廁所隔間下方空隙達10公分、且為蹲式馬桶的設計,趴在地上,伸手偷摸隔壁間一名正在如廁 見義勇為高中生(96.12.11)表示, 「女學生就大喊色狼,叫那個人不要跑,站住!」 |
2007年12月間/速食店廁所 |
法院認為此舉未達妨害性自主要件,案件屬於告
訴乃論的性騷擾防治法 法院偵辦後,認為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為加害
者施以「強制」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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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女法官誠徵襲胸舌吻客:
http://blog.udn.com/msn131914131914/2010653
http://blog.xuite.net/vchen123/Law/18011795
中華民國司法缺乏一致性的判決,法官缺乏社會經驗。
貴會長期關注婦女權益令人敬佩, 但提出指摘時, 似乎應弄清問題根源, 襲胸、舌吻、摸臀並非無罪, 是不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猥褻罪, 但仍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的性騷擾罪, 但性騷擾罪屬告訴乃論之罪, 若被害人未合法提出告訴, 當然無法作出有罪判罪
解決之道, 建議透過修法(有賴貴會推動促成), 或者刪除性騷擾罪之規定, 使襲胸、舌吻、摸臀等不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之行為一律回歸刑法上強制猥褻罪處理, 或者立法對性騷擾、強制猥褻作出明確的定義規範, 否則依目前司法實務上的普遍見解, 以類似偷襲方式侵害女性身體, 大都會被認定為性騷擾, 未來肯定仍會有相似案例繼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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