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男子陳明濬去年在網路聊天室暱稱「等元」,就被一
審法官認定暗示「想援交」判刑兩個月,但陳不服上訴,辯稱「等元」是指想把錢要回來
,結果逆轉獲改判無罪,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元是貨幣單位,「等元」兩字也不會讓人聯
想到性交易。不過檢方昨痛批判決悖離常理,將上訴。
聽到「元」字就害怕
對此,從事廣告工作室的陳明濬(三十一歲)昨說:「我是因周轉不靈才取這個暱稱,我
現在聽到『元』這個字就會害怕,還嚇到不敢再進聊天室。」陳的女友也說:「男友是電
腦白痴、打字又慢,我相信男友不會上網搞援交。」
陳明濬是去年十二月十六日用暱稱「等元」上網聊天。台中警方將他依違反《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條例》送辦,被判刑兩個月。
但陳明濬上訴;二審昨改判陳無罪,還解釋元的意思,合議庭認為此「元」非彼「援」,
元的字義是指貨幣的計量單位,或是開始、最高、最大的意思,不單指交友。元若是指援
交,那用「阿元」、「小元」、「大元」、「元元」、「元大」等暱稱上網聊天,不就是
引誘他人性交易嗎?
法官質疑搞文字獄
不過檢方說,等元的意思應是想援交或想被援交,明顯觸法,檢方上訴到底。檢方說,陳
明濬出庭亂編用「等元」當暱稱的理由,先說想找人聊天,又說是想把錢拿回來、幫工作
室打廣告。
改判陳無罪的法官說,《兒少法》所保護的小孩,真的一看「等元」就知道這和性交易有
關嗎?部分法官也質疑:「光憑兩個字想定人家罪,難道要搞文字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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