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媒體大幅報導「摸胸10秒一審判決無罪」後,類似案件不斷出現,近來的「舌吻5秒無罪案」更是讓民眾疑惑不安,甚至出現「捏臀5秒無罪論」的仿效案件。不僅一般民眾不解法官的判決,有人甚至開始存著僥倖的心態起而傚尤,「反正襲胸10秒無罪,只要不超過10秒,法院便會判決我無罪」,引發各類模仿犯罪、意圖逃避刑責的社會效應。
猥褻案件層出不窮
每個人的性自主自由及人身安全,因為這些讀秒式的無罪判決,落入不受法律保障的恐懼中。襲胸摸臀無罪的案例至少有3例:2005年11月,彰化員林內衣特賣會上發生女子遭摸胸的事件,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後,彰化地院以10秒鐘無法引起加害人性慾為由,判定無罪。檢方提起上訴後,台中高分院於今年2月改判「強制猥褻罪」成立,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個月。
第2例發生在2007年9月,彰化縣廖姓男子強行「舌吻」前妻13歲的女兒達5秒鐘,彰化地院法官認為並未構成強制猥褻罪,判決廖某無罪。檢方不服,已提上訴。第3例發生在2007年12月,一名男子躲於速食店廁所中,將手臂自隔間下方空隙伸往隔壁間,強摸女生下體2秒,法院以該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此部分判決無罪。
模仿犯心存僥倖
因為這樣的案例,有心人士就認為,無論襲胸摸臀舌吻只要10秒之內就無罪,已經有歹徒抓準這樣的判例進行性騷擾。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2008年6月,宜蘭林姓男子尾隨一名女子進入電梯,趁機襲胸並試圖不軌。警方逮捕後,嫌犯辯稱自己只摸了6秒,應該不構成犯罪。另外,2008年6月,彰化葉姓女子在 KTV電梯內遭一名男子偷捏臀部,葉姓女子要求道歉,男子竟理直氣壯說道:「我只摸妳一下,又沒超過5秒,要告去告啊!反正法院會判無罪。」
婦女新知法律組顧問張菊芳律師指出,在這些案例中,法官的考量標準與判決結果,為何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相差如此之遠?為何在1999年刑法從「妨害風化」改成「妨害性自主」罪章後,強調的是考量當事人自主權的新時代視野,為何還有部分法官自限於「猥褻罪」幾秒鐘始足以「引起或滿足(加害人)性慾」落伍的法律見解?這是否意味著法律實務界有重新檢討、加強教育訓練的必要?性別意識嚴重不足的法官們,誰來給他們上上課?台灣的司法體系,是否聽到了民眾的恐懼與心聲?
法官思想陳腐
張菊芳律師也質疑,1999年刑法修正「妨害性自主」罪章,開始強調身體自主權的概念,所指涉的當然是「妨害」被害人的「性自主」,為何這些法官仍然引用舊時代「妨害風化」罪章的陳腐判例定義,以父權思維想像必須「引起或滿足性慾」才可視為「猥褻」行為?這些法官無法正視當事人受侵犯時之不悅感受,與「性慾是否被引起」有何相關?加害人之性慾是否滿足,又如何從幾秒來判斷?難道要確認其性慾已被滿足、才可視為猥褻行為?這樣的法律定義,完全是再次羞辱被害人、並讓加害人有藉口卸責。
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猥褻不是又早洩持續幾秒有差嗎?這些秒數、性慾、「是否達到不能抗拒的強制」的迷思,在在顯示台灣的法官需要進行性別課程訓練,以符合新時代法律的人權精神。否則,這樣違背人心的判決,司法體系無法保護人民權益,倒成了負面的法律反教材,誤導民眾,甚至引誘犯罪。
婦女新知基金會也強烈呼籲,司法實務界應及早進行改革,捨棄落伍的法律見解,加強法官的性別意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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