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權欣、馬瑞君/新竹報導

司馬庫斯族人因為風倒櫸木事件,導致全體族人過去兩年陷入一種憂傷的情緒之中,族人把他們的遭遇掛到「司馬庫斯網站」,獲得很多學者專家的聲援。但法界人士持不同看法,認為森林法和原住民基本法兩者並不牴觸,而原住民基本法也不能被擴大解釋。

目前在東海大學社會學博士班就讀的施聖文,在網站上發表文章聲援司馬庫斯,強調長期以來,台灣始終處在「部落」與「國家」這種二元對立的思考上,當部落將國家作為抗議的對象時,某種程度也掉入現代國家繁文縟節的程序陷阱中,而不自知。靜宜大學生態系教授林益仁說,如果以司馬庫斯在原住民族發展上所開拓出來的部落主體性的積極作為,這種相當於部落模範生的成績,還被法院以竊盜犯定罪,那麼政府意圖建立政府與原住民族的正常對待關係的種種作法,不免令人生疑。

依據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習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另外,原住民基本法第十九條也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 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採取礦物及土石、利用水資源。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不過,承審法官認為原住民拿的漂流木上有林務局的編號,因此被認定為竊取國有木,才會判定有罪。法界人士也表示,國有林既是受森林法所規範,即使是原住民在撿拾時也有限制。而原住民地區得從事的非營利性行為中也不包括砍伐國有木,原住民能夠發聲,但不能「劃地為王」宣示其擁有「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