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公司享受促進產業升級條的五年免稅,利用人力派遣公司的勞工的費用,不計入免稅所得的委外加工費用中,所以公司的五年免稅優惠不會受影響。
財政部規定,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5年免稅規定的營利事業(要派機構),從事投資計畫產品(勞務)的產製過程中,委託人力派遣機構派遣人員提供勞務,如果符合下列條件者,則企業所支付派遣機構的費用,可以不計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的委外加工比率中的委外加工的成本。
財政部要求的條件為:一、派遣機構沒有承擔被派遣人員工作成果的責任或風險。二、要派機構具有指揮監督被派遣人員的權力。三、被派遣人員是要派機構控制及責任所及處所執行工作。四、派遣機構所收取的報酬是按被派遣人員的工時計算,或與被派遣人員所取得之工資具有關聯性。五、要派機構提供被派遣人員執行工作所需使用的工具與原物料。六、派遣機構不能單獨決定被派遣人員之人數及工作量。
財政部的這則解釋令,已把人力派遣視為類似公司的臨時雇員,所以企業享受五年免稅時,不會因為使用人力派遣而受到影響,保障其免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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