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佈施行近十年的「去氧核醣核酸(DNA)採樣條例」於今年6月18日立法院初審通過修正草案,意欲擴大採樣範圍,從原本僅限於對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的DNA採樣,擴及至竊盜罪、公共危險罪等等。

今(11)日臺灣人權促進會公開呼籲立院黨團要對此等攸關人權的法案三思而後行。台權會會長劉靜怡指出,DNA包含的是個人最私密的資訊,警政署在提修正草案的同時卻沒有提出要如何進行資料保護的工作,是很不負責任的作法。

與會的顧立雄律師認為,DNA所揭露的訊息包括了個人的基因缺陷、遺傳特徵等等,而這遠遠超過政府所需要採樣的目的範圍。台北律師公會的高涌成也認為,修正草案給予警察權力在偵察期間就可以強制要求採樣,警察的力量儼然已經超過法官和檢察官,這是一個「警察國家」才會有的思維。

高涌成進一步強調,政府和人民之間掌握的資訊其實高度不對稱,有時政府會為了達到控管的目的而刻意對人民隱藏資訊。例如幾年前內政部積極推動「換領身分證需按捺指紋」的政策時,就對外聲稱「香港人領身分證也要按指紋」。高律師指出香港人按的指紋其實是印在身分證上讓民眾帶著走的,並不是讓政府建檔,但政府就不會去揭露這一層資訊,讓民眾誤以為香港也在做指紋建檔。

對執法者來說,將所有人民的資料都蒐集到資料庫裡,自然是為了執行業務的方便,但婦女新知基金會的曾昭媛認為,這是一種迷信科技萬能的想法,僅為了少數可能犯罪的人,就要將全民的資料為國家機器所掌控,可能導致人權受到侵害。

高涌成舉了一個例子,如果有人只因為竊盜未遂,被警察強制採樣DNA,檢驗機關如果發現他在基因上有缺陷,例如特別容易感染禽流感,國家其實可以聲稱「為了全民的福祉」,而把他抓起來隔離一輩子。

在國家機器無孔不入的狀態下,如電影「關鍵報告」中嚴密的監控就可能成真,但是當國家每每以「為人民好」的理由要求人民無條件接受自己的權利、隱私甚至身家財產受到侵害,這樣的國家到底是在為誰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