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鎮長停職學生女兒代理

2008/07/11

【鄭光宏、蔡長庚、莊哲權、林春元/嘉義報導】  嘉義縣大林鎮長李秀美因涉及鎮長選舉賄選官司,遭高等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三個月定讞,根據新修正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需停職處分。由於所剩任期不足兩年,縣府竟然指派李秀美的女兒黃貞瑜出任代理鎮長,預定十五日交接,引發各界高度議論。

 縣長陳明文認為由黃貞瑜代理鎮長,對大林整體發展具正面作用,相信黃貞瑜會做得比媽媽好。

 鎮民質疑「媽媽停職,女兒代理」,根本就是世襲,不足為取。也有人認為黃貞瑜不具備公務人員資格,如何能「代理」鎮長職務,更有人直指黃貞瑜年僅廿六歲,之前僅在溪口鄉公所以機要人員身分擔任兩年總務人員,如此資歷無法領導大林鎮公所。

 李秀美則說,黃貞瑜一直協助她推動鎮務發展,對鎮政不陌生,且年輕人較有活力,因此代理鎮長很快能上手。由黃貞瑜代理鎮長,可說是母女優缺點互補,對鎮政發展只會更好,她也會每天到鎮公所當義工。

 廿六歲的黃貞瑜,世新大學畢業後,原在台北擔任議員助理,二年多前李秀美競選大林鎮長,黃貞瑜返鄉助選;李秀美當選後,黃貞瑜即留在嘉義,並在溪口鄉公所任機要總務課員,還考上中正大學政治研究所。

 嘉義縣政府指出,大林鎮長李秀美停職,指派其女黃貞瑜代理,因法令並無相關規定,不論代理人的學經歷背景、是否有行政經驗、身分黨派等,都「無適法性」問題。

 縣府指出,指派人選是縣長的職權,這項代理鎮長的人事派令,是由縣長陳明文親自指定,主要是基於政策延續性考量,才會「內舉不避親」。縣府僅需在完成交接後,送交內政部備查即可,過程一切合法。

 縣府民政處長林琴容表示,法律並未規定代理人選應為現職人員,以往民選首長停職時,由其他公職人員代理只是慣例,但這個慣例於數年前雲林縣長張榮味停職時,中央指定由參選基隆市長落選的李進勇代理就已經打破了。

 李秀美於九十四年參選嘉義縣第十五屆大林鎮長時,被控以送茶葉方式賄選,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李秀美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褫奪公權二年。

 李秀美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定被告沒有連續賄選行為,去年更一審將原判決撤銷改判,量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一年;李秀美不服,再上訴,日前經高等法院判決三個月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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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林鎮能向上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