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光宏、呂妍庭、洪榮志、林修卉/綜合報】

 超自在▲黃貞瑜(前)15日起將女代母職,接下母親李秀美(後)的棒子,就任嘉義縣大林鎮代理鎮長。(鄭光宏攝)

導 嘉義縣大林鎮長李秀美因涉及鎮長賄選案,嘉義縣政府依據新修正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停職處分,並由其女兒黃貞瑜代理,此一「女代母職」引起議論。縣府表示,李秀美已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若日後判決無罪,仍可復職。

 嘉義縣大林鎮長李秀美因涉及賄選停職,縣政府指派其女兒黃貞瑜代理一事,內政部十一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嘉義縣政府的決定,將造成名義上由女兒代理鎮長,實質上仍由停職的李秀美執行鎮長職務,此舉不合理,也確實不宜,難被社會大眾所接受。

 縣府指出,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新訂定的選罷法第一一七條法令:「經判處有期徒刑,而未受緩刑宣告者,自判決日起停止其職務。」李秀美遭高等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三個月,並無緩刑宣告,尚未判決確定,縣府予以停職,另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鄉鎮市長若停職者,由縣府派員代理。

 台南高分院法官蔡長林指出,已於七月二日接到李秀美上訴狀,目前全案正上訴最高法院中,尚未定讞。

 縣府強調,現行法令並無明文限制代理人條件,而縣府考量「學經歷」等因素後,做出指派黃貞瑜代理大林鎮長的決定,這項代理案一切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辦理,並無所謂的「世襲交棒」之說,該代理決策是「專業考量」。

 不過,內政部民政司長黃麗馨昨日坦言,代理鎮長屬地方自治事項,嘉義縣不須報內政部備查,內政部只能透過行政指導提醒,若有必要會發函告知嘉義縣的民政單位。

 內政部強調,基於代理鎮長有綜理全鎮事務的權責,為持續地方政務推動,縣政府在核派代理人員時,仍宜派任相當層級或具有一定行政經驗的人員。

 內政部強調,現行法令沒有代理人員的相關規定,並不代表代理人選沒有任何條件限制,自治監督機關仍應從各方面加以考量,指派最適任的人員擔任。

 此外,內政部表示,為杜絕這項爭議,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中,均已明文規定,地方民選行政首長停職或出缺時,其代理人應以現職人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