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19
【林諭林/台北報導】 社運界推動近三年的《漢生病病患人權保證及補償條例草案》,昨在立院三讀通過。但衛生署在最後關頭「反悔」,重新修改原朝野共識的草案內容,大幅限縮可領取撫慰金的漢生病患遺屬資格。全案受惠人數,從原二千多人減至一千多人,政府支出也減為約七億元。
至於社運界關注的樂生療養院存廢問題,三讀條文賦予一定保障,明定政府應在樂生療養院內適當範圍,進行漢生醫療園區的規畫,作為紀念及公共衛生教育之用。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訂,卅四年十月廿五日至五十一年三月卅一日間住院者,因當時仍強制隔離政策,形同監禁,住院期間每滿一年,發給補償金十二萬元。
五十一年四月一日至七十一年十二月卅一日間住院者,因當時雖解除強制隔離,但政府並未提供其他社區化療養方式,使隔離事實延續,因此住院期間每滿一年,發補償金八萬元。
卅四年十月廿五日罹患漢生病至本法施行前仍生存,但未符合前兩項規定者,發給基本補償金廿萬元;非漢生病病患誤遭強制隔離,住院期間每年補償十萬元。
三讀條文強調,對漢生病人的補償及保障方式,包括:一、回復名譽,應公開道歉、追悼亡者、積極宣導正確漢生病知識等;二、給予補償金;三、醫療權益,設置符合漢生病病患特殊身心狀況需求的醫療設施等;四、安養權益,提供生活津貼、終身治療、照護、復健及養護等。
立法說明中並強調,文建會進行「樂生院區」整體規畫及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應委託學者進行公衛政策歷史及被害真相調查;衛生署應設置「漢生病換人權保障及推動小組」,且小組成員中漢生病患及其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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