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97年7月30日 (星期三)下午2時,在環保署4樓第5會議室召開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旁聽要點(草案)」公 聽會。本會表達意見如下:

一、 身為「頭家」的人民不只有「旁聽」的權利,建議本要點應正名為「民眾參與環評審查作業要點」,確保資料即 時、正確、完整的公開,以及民眾參與的管道和機會。

二、 本草案之設計,明顯傾向保護開發單位,限縮人民參與的空間,唯一的優點是可以加速審查速度。

三、 本草案第三條中有關不予公開之會議,包括(一)涉及開發單位之營業或其他秘密資料,並經開發單位請求不予公開者;(二)其 他經本會議決議不予公開者。前者屬資料性質,後者係指資料或會議本身?定義似乎不甚清楚。本條明顯給與環評 委員和開發單位過於寬鬆的空間,逃避人民的監督。

四、 第四條中,規劃各團體或各村(里)居民列席會議人數,以二人為限;總人數以二十人為限。此一規定高度限制了 人民參與的機會,萬一某個案件關心的團體,有利害關係的村(里)超過十個,要如何處理?

五、 第五條中規定旁聽人員列席會場表達意見,每人以三分鐘為限,每案旁聽人員表達意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相較 於開發單位的報告和回應時間,給與民眾和團體陳述意見時間實在過短,除非每個案件均能舉辦聽證會,逐一釐清 每個爭議點,否則不應為了審查效率而阻絕人民發言的空間。

六、 行政院劉兆玄院長為了更貼近民意,甫於本月廿五日宣布啟動「傾聽人民心聲列車」,建立政策形成前公民參與的機制。如今,本 來屬公開審議的環評會卻要以一紙旁聽作業要點,限縮人民參與空間,關閉社會參與、對話之門,豈不諷刺?

七、 建議本要點應以促進資訊完整、即時、正確之公開,建立便於民眾參與之管道,提昇審議品質為原則,重新研議,不 應草率通過。

附 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旁聽要點(草案)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 落實民眾參與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及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得依本要點於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相關會議(包括初審會議及委員會議,以下合稱本會議) 旁聽。

三、 本會議原則上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公開:
(一)涉及開發單位之營業或其他秘密資料,並經開發單位請求不予公開者。
(二)其他經本會議決議不予公開者。

四、 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欲列席參加會議,得於本會議前,以書面或電話,敘明參加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向 本署申請參加。
各團體或各村(里)居民列席會議人數,以二人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參加列席之總人數以二十人為限,由本署依申請者意見之代表性及第一項申請到達時間順序定之。

五、 本署得設旁聽室,供旁聽人員旁聽,旁 聽人員如欲列席本會議會場表達意見,

應於提出旁聽申請時一併敘明。
各旁聽人員列席會場表達意見,每人以三分鐘為限,每案旁聽人員表達意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

未能於會場表達意見者,得提書面意見。

六、 為維護會場秩序,列席之相關團體、當 地居民或代表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會場人員引導簽名、入座。
(二)不得有鼓譟、喧鬧、破壞公物、妨礙或干擾本會議進行之行為。
(三)禁止攜帶標語、海報、各式布條、旗幟、棍棒、無線麥克風或其他危險物品。
(四)本會議進行中不得向會場攝影、錄影、錄音。但經主席徵詢與會成員同意之錄音,不在此限。
(五)旁聽人員列席會場表達意見,應遵從現場人員安排之會議發言順序及時間,

並提供發言內容之書面資料。

七、 本會議進行決議前,除經主席 徵詢全體與會成員同意繼續列席旁聽者外,列席之相關團體、

當地居民或代表均應離開會場。

八、 本署得於本會議召開前,開放一定時間,供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進入會場採訪及拍攝。

九、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得列席會場旁聽,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如有向會場攝影、錄影、錄音之需要,應先經主席徵詢全體與會成員同意。
(二)本會議進行決議前,除經主席徵詢全體與會成員同意,請採訪人員暫時離席者外,

採訪人員得於會議全程旁聽。
(三)請採訪人員不得將本會議中委員意見及其姓名直接刊載於新聞媒體,以利進行公正、客觀及專業審查。

十、 旁聽人員如有妨礙會議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警 衛得將滋擾人員強制帶離會場,情節重大者,本署將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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