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還記得當年排隊等著看電影「與狼共舞」時的感覺嗎?迷戀的不是當時凱文科斯納年輕俊俏的模樣,而是被劇中白人上尉與印地安蘇族人們的友誼感動,不必多談族群融合問題,時間給了一切答案。
在台灣,原住民的憤怒並未隨著94年通過的原住民基本法而消弭,取而代之的是更多不滿,3個部落長老因將「上帝賜予的禮物」風倒木運回部落遭判刑、罰款,族人北上抗議未果,最後還得要埋石立柱「宣示主權」,捍衛這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
埋石、引烽火、宰山豬、塗抹豬血,以實際行動來發聲。在沒有原住民法保障的年代,面對撿拾國有林木動輒吃上官司的局面,原住民只能啞巴吃黃蓮噤聲,但有了法律的保護,為何命運仍相同?
這讓他們憤怒的情緒更難平復,從而以司馬庫斯撿拾風倒櫸木被判刑的案件為濫觴,公開要求承認部落擁有的固有傳統領域,歸還森林自主管理的權利。
遺憾的是,部落的朋友卻忘了任何權利保障並非無限上綱,森林法、原住民法中有關「傳統領域」的規範,雖有模糊空間,尚待林務局和原住民委員會來協商。但這兩者都是特別法,且不相抵觸,更無法從原住民法中擴大解釋,所謂「禁止所有不守規矩的林務人員上山」,完全依法無據。
原住民法的立意是為了保障原住民權益、撫平族群歧見,而非再去撕裂、劃大傷口。何況法令的保護有範圍的限制,不是「萬能的護身符」,倘若挾原住民法卻成「劃地為王」,既有違立法初衷,恐怕也不是關心原住民權益者所樂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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