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昨日表示年底前要推動計畫,打算通過電視(連續)劇的製播,帶動我國的音像文化及其經濟活力。報載政府有意雙軌並行,除全額投入,行政院也願意部分補助民間電視劇的投資。
政府所著重的經濟功能之外,合宜的電視劇是精神良伴,可以是有效及民主的機制,擁有相同收看經驗的人比較容易相互理解,從中產生休戚與共的群體情感。很顯然,所有人都會樂觀其成,沒有人不希望此議能夠落實。接下來是群策群力,敦促構想成真,這裡拋磚引玉,提出兩點建議。
「組織」是相當關鍵的生產要素,重要性不亞於資金。無論是完全投入,或局部補助,都必須確保有足資託付的組織來承接從製片、行銷與映演的工作。所以,誰來承接?機關不可能自己執行,是以政府全額投資的部分理當仿效韓日及歐盟國家的常態作法,委由成軍一年多、已經管理五個以上頻道的公共電視集團負責。當然,擴大年餘的公視仍有相應法規還得增訂,公視本身也另有其他問題必須改進,方向正確比速度重要,政府不妨齊頭並進,改進及投資公視的工作一起穩健推動。
其次,補助民間的電視劇投入由誰承接?政府過去的作法似乎以「招標」為主,惟經常表現為徒具形式的、程序的合法,卻耗費大量的逐次交易之成本,造成經驗傳承的困難與長遠績效的欠缺。招標等於是將音像影視演藝人才當作兼任教師,但合理的影視製作如同教育機構,必須以專任教員為主,影視工作若經常朝不保夕,就必然使工作條件低落而影響表現。創設恆定且具有經濟規模的組織,才能使其雇用足夠的演藝人員安心投入於電視劇的生產,從容演練及激發源源不絕的創意。
行政院不妨另立音像影視「基金」,出資人分作大、中、小三部分。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衛星與無線電視業者及其他新興電視形式(如IPTV或手機電視)的提撥分額是「大」,行政院的提撥分額是「中」,其他來源(含社會捐贈)是「小」。
目前,「大」的構成可能會以有線系統業者為主,但未來將隨市場情境變動而調整,假使將「大」這部分的年收入定為X,其中只有部分用於拍攝電視劇(X/N),則行政院的「中」投入額因為以電視劇為主,可以暫時設定為「大」的一部分(也就是X/Nn),「小」的投入額可以暫時不計。
但是業界何以願意作此投入?一是國際多有通例。二是有線及新興電視多屬特許經營,政府擁有適度的授證、電波資源及法規強制工具。三則政府可以提供誘因,讓業界樂意參加。誘因大致有二。首先,政府的「中」投入併入基金,但其收益歸由業界享有。其次,開辦該基金必須立法,政府在此可有兩種創新。一是讓基金的管理更為民主,除業界及政府兩大出資單位配有多寡不一的管理席次,應該讓消費者及影視工作者各派代表,參與其間;再則是兩岸影視交流勢在必行,則如同對岸頻道至台落地必須得到其政府的特許,我們可以讓基金得到獨家權利,負責組織影視頻道至對岸落地與定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