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7.05.02 
分割工程手法 罔顧法律規定
陳宏銘/新聞分析

台東縣杉原海水浴場的美麗灣度假村開發案,台東縣政府「配合」開發業者的「分割」工程手法,來規避應辦的環評程序,只能用「業者奸巧、政府顢頇」來形容。

民國八十三年公布的環境影響評估法,就是鑑於國內早年經濟起飛後,日漸浮濫的超限開發行為,所訂的法令規範,為的是追求台灣環境資源的永續利用。

在風景區、山坡地的土地進行蓋旅館等開發行為,依環評法規定,只要超過1公頃,就要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美麗灣度假村開發案,民國九十三年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簽定BOT案時,就是以整塊6公頃完成簽約。因此,後續開發行為的規畫,基於成本或整體效益考量,業者應是以6公頃完成整體規畫,不可能蓋好一小塊區域後,再進行其它各小塊的規畫。

6公頃的這塊海水浴場土地,硬是先被分割出0.9公頃蓋旅館主體建築,台東縣政府接獲這件工程申請時,為何不會好奇?明明BOT給業者6公頃,為何只蓋不到1公頃?

這些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業者故意規避環評的小動作,縣府怎會視而不見?怎不啟人疑竇?

政府採購的手法花樣百出,「分割」工程的手法,一直是政府採購、審查過程中最常看到規避相關法令的操作模式。

偏遠台東,資源相對貧乏,遠距離的交通成本,更容易造成投資者、消費者到台東的意願缺缺,想要招商到台東投資,真的不是口頭說說那麼簡單。

好不容易招商到台東,縣府總要展現誠意來配合業者,雙方才能花花大轎人抬人的展現彼此成績。不過,依法行政的行政機關,如果為了政績迎合業者,卻罔顧法律規定,不是顢頇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