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7.05.03 
美麗灣環評案 縣府否認顢頇
陳宏銘/台東報導

針對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環評爭議,行政院環保署強調,該案已由環保署調查了解確切開發行為整體範圍。開發行為應以整體為考量,環評爭議不能只「切割」旅館主體建築工程不管;把遭質疑的違反環評部分只推給周邊設施的擴建工程部分。

昨天,台東縣政府就擴建部分的環境影響說明書進行審核一事,否認「政府顢頇」、「罔顧法令」的質疑。

縣府指出,這件BOT案是業者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6條規定提出申請,基地面積約6公頃,土地使用編定為風景區遊憩用地,全案經縣府進行初審、再審、公開徵求其他民間投資人、評定最優申請人、議約後,於九十三年十二月與美麗灣度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依促參法簽訂BOT投資契約。

開發案因業者業者規劃興建80間客房數的一般旅館主體工程,施工面積0.9公頃,未達環評規定的1公頃標準,台東縣環保局認定免實施環評,並於九十四年十月取得建照進行開發。

後來因美麗灣公司擴大投資規模,再送件申請第二、三期的周邊設施擴建部分。縣府表示,全案目前依環評法規定,審核業者所提的環境影響說明書中。

環保署表示,開發行為的認定是以整體為考量,在原本的杉原海水浴場蓋旅館飯店,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條例的規定,美麗灣度假村位於風景區的山坡上,開發行為就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至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是在申請開發許可行為時提送,未審核通過前應不能動工,但是整項工程卻已動工多時,才會引起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