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新聞發言人:主秘李煥熏

外籍勞工遠渡重洋至我國工作,如遭遇不當對待時,常有求助無門情形。為處理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因法令爭議、檢舉雇主非法使用、遭受人身侵害、人口販運或雇主違反契約任意遣返等情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特訂定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解決所衍生之安置問題。

關於媒體報導指出,外勞安置管理形同虛設,高市勞工局表示,外勞安置機關所安置之個案,都為雇主無法妥善照顧管理、遭雇主不當對待、人口販運被害者、主動檢舉或其他原因發生勞資爭議,經認定有安置必要之外國人。安置期限以二個月為原則,但安置個案如為刑事訴訟案件被害人,得專案延長安置,最長不得逾法院一審判決確定日。

高雄市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認定可收容外籍勞工單位共計3處,安置機關訂有管理辦法,規範收容期間外籍勞工之行為;基於人權考量及所安置之外勞並無違法情事,期間若外勞外出必須報備,並依報備時間返回。外籍勞工在台期間安置機關除提供其生活照顧外,相關管理與輔導則應以關懷協助為原則,並會規範不可有非法打工行為。高雄市勞工局另表示,外國人既無違法事由,不宜限制其人身自由,且本市三個收容中心所收容外國人收容期限平均於1至2星期,短暫安置期間從事打工較不可能,惟爲維外籍勞工收容期間人身安全並兼顧人權保障,勞工局將儘速召開會議並研商修正各收容中心管理辦法,以杜絕任何不法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