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 稿 日 期: 97年08月14日
主 題: 『年齡不是問題,雇主進用勞工應防就業歧視』
新聞聯絡人 :科 長 許慧香(09、07-8120028)
承辦人 謝靜芬(09、07-8128330)
本局新聞發言人:主秘李煥熏
「我們是社會的中堅份子,不是工作職場上的拌腳石」,這是多數中高年齡就業者的心聲,四年級前段班的陳先生和吳先生,今年初參加某公司辦理97年度新進人員甄試,二人雙雙通過了艱難的筆試測驗和體能測驗,但複試(口試)成績僅有59分,而未被錄取,陳先生和吳先生認為該公司口試成績太主觀,認為是年齡的考量而不被錄取,並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提出就業歧視申訴;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於97年8月13日召開高雄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議審議,經委員討論結論認為從招募簡章及複試機制安排過程,尚難認定該公司有就業歧視之作法,缺乏具體「年齡」就業歧視直接證據,且該公司歷年來均為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單位,委員會在基於尊重事業單位之用人權未予裁罰該公司。
勞工局在辦理各項就業服務時,時有聽聞中高齡者反應求職不易,難以與年輕人競爭之心聲,甚而有受歧視之感覺者,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在招募新進人員時多進用中高齡,中高齡員工有許多優點如穩定性高,不易跳槽,工作經驗豐富,且有較強的忠誠度、也較為重視工作倫理和工作的價值。由於有較多人生歷練,比較懂得如何與人相處,以及處理突發狀況,抗壓力也比較強,都是年輕人比不上的。事業單位如善用中高齡就業者的人力特質,增加企業永續經營的助力,而非阻力,尤其大型公營事業單位更應帶頭進用,確實善盡社會責任。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法第65條:「違反第5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局一直以來努力宣導就業歧視防制,更積極推動友善職場的建立,希望營造一個快樂、安全的就業環境。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歧視申訴專線:07-8128330







高齡化的社會將至,
雖說放寬,但企業就是不錄取你,或收到履歷看到年齡就不通知面試..
那勞工局如何處理?自由心證嗎?
還有外貌歧視,我有個長得有點壯的女生66年次,文筆很好,在台北失業後找文書或助理性質的工作找了半年多,面試了二十多家公司,沒有一家錄取..
勞工局可有法可管???!
台灣的中高齡勞工很可憐,因為這種心態完全是大部份的企業主想像出來的門檻,
因為覺得年輕(薪水低),貌美(賞心悅目) 盲目看不到年輕就是跑得快得前提下還是樂此不疲
台灣的勞工,再來還要因政府開放承認大陸學歷,那麼中國的幾億人勞工變成台灣勞工的最大敵人..但軍公教沒影嚮嘛,所以政府都覺得無所謂!!可悲啊~政府真是"礙"台灣的勞工朋友啊!
又是一個無奈的案例! 明文規定又怎樣? 無法確實執行的, 就是"呆"法; 立委們, 要不要加油! 各級行政單位! 要不要加油! 有無辦法, 稽核企業的人力年齡分布狀況! 應該建立全面性的企業診斷檢查評鑑制度! 一堆體質不良的公司,如何拼經濟? 科學上,就企業管理技術面: 營業, 資產, 人事, 專利, 產能等予以量化, 於一定期間內填具"檢查表"後由電腦計算評比公告! 由數據上分析參考! 不用到爭議時, 查無實具; 本例中,如果由不以年齡分布狀況判斷,而以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尊重"用人權, 是有失公正的嫌疑; 無奈,中高齡勞工,何時才有活路!
應該立法明訂, 任何雇主不得詢問應徵者之年齡, 種族、階級、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婚姻 等等具歧視意味之問題, 否則即"視為"違反就業歧視之規定.
單純罰鍰不足以遏止此惡性歧視, 應參考先進國家法律予以補強罰則. 我們立法委員該做做正事吧?! 不是打打口水戰就可坐領乾薪,太對不起選民...etc. .其他的,我留點口德, 點到為止就好, 希望有人/相關單位重視此歧視問題,本於良心,尋求改善之道, 它已在我們身邊廣氾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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