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 稿 日 期: 97年08月14日

主 題: 『年齡不是問題,雇主進用勞工應防就業歧視』

新聞聯絡人 :科 長 許慧香(09、07-8120028)

承辦人 謝靜芬(09、07-8128330)

本局新聞發言人:主秘李煥熏

「我們是社會的中堅份子,不是工作職場上的拌腳石」,這是多數中高年齡就業者的心聲,四年級前段班的陳先生和吳先生,今年初參加某公司辦理97年度新進人員甄試,二人雙雙通過了艱難的筆試測驗和體能測驗,但複試(口試)成績僅有59分,而未被錄取,陳先生和吳先生認為該公司口試成績太主觀,認為是年齡的考量而不被錄取,並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提出就業歧視申訴;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於97年8月13日召開高雄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議審議,經委員討論結論認為從招募簡章及複試機制安排過程,尚難認定該公司有就業歧視之作法,缺乏具體「年齡」就業歧視直接證據,且該公司歷年來均為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單位,委員會在基於尊重事業單位之用人權未予裁罰該公司。

勞工局在辦理各項就業服務時,時有聽聞中高齡者反應求職不易,難以與年輕人競爭之心聲,甚而有受歧視之感覺者,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在招募新進人員時多進用中高齡,中高齡員工有許多優點如穩定性高,不易跳槽,工作經驗豐富,且有較強的忠誠度、也較為重視工作倫理和工作的價值。由於有較多人生歷練,比較懂得如何與人相處,以及處理突發狀況,抗壓力也比較強,都是年輕人比不上的。事業單位如善用中高齡就業者的人力特質,增加企業永續經營的助力,而非阻力,尤其大型公營事業單位更應帶頭進用,確實善盡社會責任。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法第65條:「違反第5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局一直以來努力宣導就業歧視防制,更積極推動友善職場的建立,希望營造一個快樂、安全的就業環境。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歧視申訴專線:07-8128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