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藝人和政客,是很相似的物種:前者高舉刀槍不入的創作自由,後者躲在言論免責的盾牌後。爆料十件有九件錯,寫歌上百首就賭一首能紅。選舉選半天彷彿在挑爛蘋果,買一張好音樂的機率好比中樂透。

  黃立成寫歌挨告,透過大法官釋字五○九號解釋的關照,結果並不難預料。其實「報應」這首歌原本能見度不高,告它一狀反而幫了大忙。這讓我不由得想起敝系教授的名言:「請那些燒《台灣論》的立委趕快來燒我的書,幫我的海商法打廣告。」

  上述同屬於炒新聞「界」羅生「門」大染「綱」掩人耳「目」小兒「科」過街老「屬」煤油「種」的藝人、立委等合稱為「公眾人物」的生物,其本能就是增加曝光度,這首純為情緒發洩而毫無建設性的歌詞,也為被點名的立委諸公創造了各取所需的發言空間。因此基於「濟弱扶傾」原則,請容我替罵不還口的王梅英法官說幾句話。

  IFPI v.Ezpeer一案(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控告全球數碼科技公司違法侵害音樂著作權,經王梅英法官判決無罪)主要見解,與美國最高法院對MGM v. Grokster案(米高梅等廿八家音樂及電影公司控告檔案交換軟體公司Grokster及StreamCast)的判決,有異曲同工之妙。簡單來說,他們都認為「科技是中性的」,人性才是邪惡的;換言之,菜刀不殺人,殺人的是人。除非像《追殺比爾》中,千葉真一明知鄔瑪舒曼要砍人,還故意賣絕世武士刀給他,順便教他劍術,否則如果不能證明軟體製造或供應商「意圖鼓勵違法行為」,即無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這也是另一P2P平台業者Kuro因廣告賈禍獲判有罪的關鍵差別。判兇手無罪的大帽子對王法官而言,著實是太沉重了些。

  台灣言論自由數一數二的鬆,著作權法倒出了名的嚴。著作權保護了誰?唱片公司賺三百,創作人分一塊,消費者掏錢買宣傳、抄襲翻唱和改版,如此不公平的競賽,究竟是誰勝誰敗?如果言論自由的意義,是只准公眾人物出氣,不許百姓放屁,誰的官司打贏,跟我們有什麼關係?

  蘇東坡寫過一首諷刺詩:「人皆養子望聰明,我被聰明誤一生,惟願兒孫愚且魯,無災無難到公卿。」古今中外,出於罵人動機的創作不斷,自嘲嘲人,也自娛娛人。但黃立成的作品比較像明末張獻忠的七殺碑:「我寫詞曲以賣人,人無一毛給我賺,沙沙沙沙沙沙沙……(註:CD刮片的聲音)」又如三島由紀夫所說的:「應該高喊『幹掉』!」

  幾年前MC Hotdog寫「幹他媽的檢察官」供網友免費下載,痛批檢警搜索成大宿舍電腦內的MP3,也沒看到他惹出什麼麻煩;可見「幹掉精神」的戰場早已不在司法尺度,而是獨樂樂與眾樂樂之間的天平,是不是太傾向於作者一己的自high。如果是,又怎能怪消費者不把錢放進你口袋?要對抗盜版,這首「報應」恐怕會是負面的示範──「死於非命」的詛咒猶未靈驗,台灣流行音樂可能就先在「圈內人」手裡完蛋。

  最後先聲明,我不挺盜版CD,轉台不小心,碰到MV播不停,頭就痛得要命,為何還要買CD來虐待自己?法官告訴我們,訐譙無罪、吐槽有理,但優秀的創作人,還是要多鼓勵,耳朵的法庭,會挑選它要的聲音。請台客都搖起來,把好音樂留下來,請麻吉也一起來,把水準都拉上來,請邱議瑩一起來,把恩怨都放下來,請鄉民也一起來,把想法都唱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