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諭林/特稿】
 前第一家庭爆發疑似洗錢風波,藍綠均出現制定「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聲浪,事實上,目前已有超過十個國家,對公務員財產無故增加,制定相關規範,但各國對違法者法律責任各不相同。例如韓國僅有罰款等行政罰,巴基斯坦、新加坡等國則可處以刑責。

 不過,由於「財產來源不明罪」要由被告負起舉證責任,違反「無罪推定」等原則,爭議不小,目前實施的國家,多集中在亞洲、非洲。

 巴基斯坦早在一九四七年就在其《防止腐敗法》規定,被告或其代表人,若擁有與其公開收入來源不相稱的財務,且無法提出解釋,法院就應推定構成刑責。

 鄰近台灣且有「財產來源不明罪」國家,包括新加坡、香港和中國等。

 新加坡在一九六○年《防止賄賂法》、一九八八年《沒收貪汙所得利益法》規定,只要被告財產與收入來源不符,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釋,就應被視為貪汙所得。

 香港在一九四八年和一九七一年,分別定有《防止貪汙條例》和《防止賄賂條例》,後者更規定,就算是卸任政府人員,若生活標準或財富與過去的薪水不相稱者,提不出圓滿解釋,就算違法。

 中國對於「公務員財源來源不明」規定,除一九八八年修訂懲治貪汙賄賂罪規定,一九九七年在其《刑法》也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其來源為合法,差額部分即可論定是非法所得並加以追繳。

 其他定有「財產來源不明罪」國家,還包括泰國、印度、馬來西亞、汶萊、埃及、尼日和巴哈馬等。

 至於違法的責任,泰國規定違者可解除公職,新加坡、尼日、巴基斯坦等,則規定違者除可處以罰款,並可處以有期徒刑。

 制定「財產來源不明罪」雖有助肅貪查弊,但歷來有許多爭論迄今仍未解決,包括需由被告負起舉證責任,等同是「有罪推定」等,均有違反人權等議論。

 話說回來,就算「財產來源不明罪」沒有通過,只要檢調善用《貪汙治罪條例》和《洗錢法制法》等規定,也可沒收貪汙所得,並凍結不法資產。法令是死的,如何應用,就看司法人員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