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勞工處於今日(9月1日)下午召開97年第二次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會議,審議本縣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歧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乙案,本處於97年4月10日受理勞工3人就業歧視之申請,並於同(97)年5月30日召開本案第一次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會議,因評議委員認為本案所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夠完備,應補證後再召開第二次評議委員會,故幕僚單位針對委員所提疑點再與勞、資双方訪談請其提供相關文件及佐證資料,故乃於今日再召開第二次評議委員會議。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訴勞工均為工會幹部,據其表示:資方於工會成立後開始限制申訴3人車趟及任意調派車輛,致使申訴3人薪資明顯下降;本案業經評議委員評議決議,認為本案從相關證據及勞、資雙方訪談資料,足以顯見公司確實已構成就業歧視(歧視工會會員身分),故本就業歧視申訴案成立,將依同法第65條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刊登單位:就業促進科
刊登日期:2008/9/2
刊登期間:2008/9/2 ~ 200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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