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09
【■/北市(研究生)】 中部某私立高中以防偷拍等理由,要求學生簽切結書,讓校方得搜查學生手機內容,筆者認為,已侵害學生受憲法第廿一條保障的「隱私權」。
首先,學校單方要求學生簽訂切結書,使校方得檢查學生手機內容,依大法官釋字三八二號解釋,此一高中對學生搜查行為,乃公權力行使,然該校對學生隱私權之限制,並無法律明文授予,形式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實質上,學校防偷拍歪風之手段,應加強法治教育,而非剝奪全體學生對其手機內容之隱私權保障,學校行為之手段、目的本末倒置,亦不符合「比例原則」,難認合憲。
退一步言之,縱認學校與學生之切結書簽訂為私法契約,然學校單方變更契約內容,強制學生拋棄其手機內容資訊之隱私期待,仍為對學生隱私權之侵害,法院應本於「基本權第三人效力」,認定學校與學生簽訂切結書,因違反憲法對人民隱私權之保障,而為宣告此一高中所訂之切結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