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隆濱海旅館區BOT案
環說書書面意見

2008/09/12
前環評委員、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核子設施屬環境高度敏感區,我們應否支持或鼓勵將人潮帶往其周邊?此為本人認為本案應謹慎考量之核心事項:

一、本案基地距離台電核四廠約為3km,環境影響說明書上環境敏感區位調查表第29欄「是否位於核子設施周圍之禁建區及低密度人口區」勾選「否」,依據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字第0940030468號函(內容主要為核四廠之禁建區及低密度人口區均在廠區範圍內)。乍看之下,似無不妥,實際上原子能委員會的說法,根本是為降低核四廠建廠阻礙的政治考量下,背棄專業與違反其所主管之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8~12條規定的飾詞,茲詳細說明如下: (一)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核子設施周圍地區,應按核子事故發生時可能導致損害之程度,劃分下列兩區:一、禁建區:係核子事故發生後,於其邊界上之人在二小時內,接受來自體外分裂產物之全身劑量不超過二五○毫西弗(二十五侖目),或來自碘之甲狀腺劑量不超過三西弗(三百侖目)之緊接核子設施地區。二、低密度人口區:係核子事故發生後,於其邊界上之人自放射性雲到達時起至全部通過時止,所接受來自體外分裂產物之全身劑量不超過二五○毫西弗(二十五侖目),或來自碘之甲狀腺劑量不超過三西弗(三百侖目)之緊接禁建區之地區。」;第9條規定:「核子設施之設置地點,除須符合禁建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之要求外,其與二萬五千人以上人口集居地區之距離,至少應為低密度人口區半徑一又三分之一倍。前項設置地點由核子設施經營人選定後,報請原子能委員會依據核子設施初期安全分析報告及地區實際狀況,劃定禁建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之半徑,並會商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核定之。必要時並應依法建議變更區域計畫。」;第10條規定:「禁建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之具體範圍,應由該核子設施經營人視需要繪製四千八百或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尺地形圖四份,送經原子能委員會會商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單位後,報請行政院核定,轉由該管縣(市)政府於二個月內會同核子設施經營人分別設立界樁並公告實施。設立界樁之費用,由核子設施經營人負擔。」;第11條規定:「核子設施經營人,對禁建區內土地,除公路、鐵路、水路外,應在核子設施預定使用期間內,依法取得使用權。核子事故發生時,對於通過禁建區之公路、鐵路或水路得隨時封鎖,以便專供處理核子事故及疏散之用外,並應立即通知當地治安機關。」;第12條規定:「低密度人口區,得供居民居住,但各級政府及公私團體,不得在該區內規劃或設置新社區、工廠及學校。」,分析對照比較可知: 1、禁建區與低密度人口區是在規範管制核子設施的周圍地區(第8條參照),而非核子設施廠區本身,蓋核子設施廠區內原本就有嚴格的安全管制措施,除廠區工作人員外,根本不可能容許有其他居民,此參酌上開施行細則第9~12條規定內容,不辯自明。 2、依第8條之定義區分,可知禁建區必定緊鄰核子設施,範圍較小;低密度人口區則更在禁建區之外圍,範圍較大。依第11條規定可知,禁建區幾乎完全禁止人居住,僅得經公路、鐵路、水路通過;發生核子事故時,得隨時封鎖,以專供處理核子事故及疏散之用;依第12條規定可知低密度人口區,雖得供居民居住,但禁止新設置新社區、工廠及學校。解釋上,若新增住宿型旅館,亦不得允許。 (二)基上說明,原子能委員會上開函文,不惟背棄本身專業,甚至違反其所主管之法令。

二、環境影響評估乃預防機制(環評法第1條及第4條第2款參照),具有高度價值判斷空間,不應過度拘泥於形式或過度切割應審酌事項或範圍,棄守立場,否則便將環評機制的格局越做越小,甚至自毀長城(如彰工火力發電廠案與阿里山BOT案)。據悉美國對於核子設施劃定禁建區範圍,大約是周邊半徑1km之範圍,低密度人口區約3~5km。台灣因地狹人稠,是否適合設置核電廠?向有爭議。如今既然決定設置核電廠,無論如何,更不能為降低設廠阻礙,而枉法置人民生命、健康於不顧。台電或許又會辯稱,核四廠所引進之進步型沸水式反應爐,乃最先進之反應爐,與現有美國核電廠所使用者不同,無須比照在廠區外劃設禁建區與低密度人口區。惟此正是令人最擔憂之處!因為絕大多數意外事故,都出於人為疏失。台電反映出來的傲慢輕忽心態,正是二十多年來,核子公安事故不斷的主因,而核四廠施工過程所傳出的種種弊案,亦令人難以放心。何況上述現行法令並未針對核四廠有所修正,因此,在此情形下,我們是否應思考,一棟旅館興建與否,對發展觀光或經濟究有多重要?是否大於大家都不希望發生但不得不謹慎事先防範的核子事故公安?環保署在疑問尚未釐清前,即率予通過,是否妥當?

三、退而言之,縱使給予通過,為何不能於通過前,事先要求開發廠商針對其館內旅客提出對應台電緊急應變疏散計劃的緊急疏散計畫呢? 1、有委員聲稱緊急應變疏散計畫是台電的責任,不能苛求廠商研擬,似是而非。 2、因為台電依核子事故等級而擬定不同的緊急應變疏散計劃,乃針對其周邊影響範圍全部地區整體的應變疏散計劃,但在其公布應疏散範圍地區的機關、學校等仍必須針對自己管理的地區範圍內擬訂對應台電應變疏散計畫的配套應變疏散計畫,才能收事半功倍之效。 3、旅館經營者,在法律上對其館內旅客負有保護義務。因此,對於諸如火警、地震等,都必須有一些防範措施及疏散計畫。首次面臨本案核子事故問題,自然更應要求廠商必要針對其館內旅客擬訂一套可以對應配合台電全面應變疏散計畫的局部應變疏散計畫,以收快速與事半功倍之效。不解為何最後環評審查委員會仍將理應要求開發廠商針對其館內旅客擬定疏散計畫的責任全部推給台電而照案通過?本人深表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