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煤礦災變等公安事故頻傳,中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十六日公布並實施「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管暫行辦法」,國資委將根據中央企業考核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認定情況,降級或降分處理央企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
「中國證券報」報導,這項辦法明白規定央企負責人經營業績與安全生產掛鉤,今後央企負責人不僅要負責經營績效,同時要負起安全生產的責任。
根據新規定,中國國資委須督促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對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督促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切實履行社會責任等。
報導指出,中國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實行分類監督管理。
中央企業依據主營業務和安全生產的風險程度分為三類。第一類:主業從事煤炭及非煤礦山開採、建築施工、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交通運輸的企業;第二類:主業從事冶金、機械、電子、電力、建材、醫藥、紡織、倉儲、旅遊、通信的企業;第三類:除上述第一、二類企業以外的企業。
不過,這些企業分類實行動態管理,可根據主營業務的變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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