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聞組北京19日電】 2008.09.19 03:37 pm
深受台商關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國國務院昨(18)日正式公布,明文規定在14種情況下,資方可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規定,資方若沒有建立職工名冊,勞動行政部門最高得處人民幣2萬元。
遠通國際顧問公司總經理蕭新永指出,實施條例擴大部分企業權利,但修改幅度並不大。他說,台商應該重視人事管理功能,降低離職率,減輕經濟賠償金造成的財務風險,不要讓勞動法成為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國務院法制辦在今年5月8日公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開始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9月3日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通過這項草案,並於昨日公布實施。
昨天通過的條例版本與原草案比較,多了第五章的法律責任,但總條文縮減。原草案條文共45條,新通過版本減少為38條。條例規定,勞資雙方簽勞動合同到員工上任前,雙方都可依法解約。此外,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30天內,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雇主也可提前三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兩種情況都不需經濟補償。
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中,比草案多增一項新規定,即資方若沒有建立職工名冊,將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得處人民幣2000元至2萬元罰款。條例也細化了職工名冊的內容。
【2008/09/19 世界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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