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保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與勞工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之規定,債券交易係屬年度資產配置計畫內之運用,並不需事先報准,於處分次月提報監理委員會。

二、勞保基金處分金融債券得以解決勞保局短期給付需求問題。

三、處分金融債券予勞退基金,除勞退基金可達勞退監理委員會所核准資產配置比例外,且可提高收益。另因金融債券流動性較一般公司債低,中途處分有其難度,勞保基金出售時可避免折價問題,並且不透過券商可節省交易成本。達成勞保基金、勞退基金、勞工權益三贏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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