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在地原住民族同意者,不應通過與執行
對石門水庫整治計畫第二階段預算的看法與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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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5

石門水庫集水區全區屬原住民泰雅族傳統領域土地,分屬泰雅族Msbtunux(司杜怒乎)、Gogan(高崗)、Mrqwang(馬里光)、Knazi(基那吉)

四個群的土地領域。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相關規定,水資源治理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截至目前為止,第一階段的石門水庫整治計畫並未依基本法規定執行。我們在此聲明:

1. 第二階段整治計畫未經在地原住民族同意者,不應通過與執行。 2. 石門水庫集水區治理必須由政府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我們也要重申,就政府通過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預算案時所發佈的「請還給大嵙崁溪流域一個永續的生命空間」聲明:

一、成立「大嵙崁溪流域管理委員會」,統一事權,共同管理

二、整治項目及方式未經在地部落充分知情同意,不得執行

三、整治項目及方式之規劃,以在地參與之調查先行

四、未建立公正評估監督機制,不得執行

五、優先由在地部落人民參與執行

泰雅爾族世居在祖傳領土上,從未放棄守護、保管這塊土地的責任,我們為捍衛泰雅爾族子孫的家園,堅決反對外來管理及開發對土地的傷害!

聲明團體:泰雅爾族捍衛土地聯盟(連絡人歐蜜‧偉浪 0910-024675、03-3879513)

聲援團體: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新竹縣泰雅爾族部落永續發展協會、

桃園縣泰雅爾族部落永續發展協會、泰雅爾中會教社部、

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台灣原住民族部落培力協會、

泰雅爾族司馬庫斯部落發展協會

在地組織:泰雅族馬里光、基那吉部落聯盟

(連絡人拉戶依‧以芥 0912-238070、03-5847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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