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彰榮/綜合報導】
 中國日前公佈被視為「勞動合同法」配套措施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有帶薪年休假。

 由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這項新辦法指出,中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適用本辦法。

 「辦法」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年休假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