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大法官認為限制公務員組工會違憲,但國民黨執政的北市政府仍以行政手段反對在政府任職的約聘雇人員成立職業工會。民進黨執政的高雄市政府較進步,儘管同黨的李應元、朱武獻阻撓,仍讓高雄市公務機關約聘雇人員職業工會成立。

 在公部門的勞動者,有憑考試院的考試進用者、受勞基法保障的臨時人員,以及不受公務人員法規體系保障、也不受到勞基法保障的約聘雇人員。約聘雇人員為許多公家機關的主力工作部隊,多人年資已廿、卅年,具大專學歷。民進黨政府曾企圖立法限制他們的工作權,依其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的設計,約聘雇人員將淪為不受勞基法保障的彈性勞動力;工作廿餘年退休時,只能領取卅多萬的離職金。

 長期以來,人事行政主管機關與考試院,皆把約聘雇人員當成公務員體系中的邊緣勞動力、次等公務員,只因為其進用途徑與「一般」公務員不同。事實上,這些約聘雇人員,許多經由機關考試而進用、具高學歷、負責機關主要業務。不論在中央機關或鄉鎮公所,他們是公家機關中主要勞動力,公部門的核心。這種「機關視其用人需要自行進用人才」的模式,在歐盟國家為常態,也是台灣過去五十年來各層政府的經常措施,中央政府卻當成招之即來揮之即去的臨時工。

 約聘雇人員爭取適用勞基法保障,努力多年。勞基法不是奢侈的紅利或優惠的待遇;勞基法只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低於這個最低標準,受雇者所受到的待遇就是不公平、不符社會正義。所以,讓各行各業勞動者盡可能適用於勞基法規範,這是勞基法的立法精神。「適用」為原則,「不適用」為例外。

 考試院以及行政院人事局,總以為約聘雇人員屬於公法上的契約關係,所以不能適用勞基法。公法契約關係被拿來當做緊箍咒,政府動不動就拿出來恐嚇人民、限制權利。醫院與健保局之關係也是公法上契約關係,醫院的醫師護士依公法契約執業,因此就不得組織工會嗎?沒這回事。公法上的關係本應與勞基法規定相輔相成,現在反而被顛倒解釋,成為把最低勞動標準壓得更低的藉口。

 銓敘部也主張,約聘雇人員受「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的規範,這與勞基法是不一樣的法律體系,所以約聘雇人員不適用勞基法。

 這說法有問題。把某些人員分為臨時人員與約聘雇人員,是政府作為雇主在管理上的設計。行政體系內部的分工措施,不得凌駕勞基法、憲法這種人權基本規定。你可以指派甲、乙去修窗戶,指派丁、戊負責科技政策研究,這是行政須要。但你不能因此就主張甲、乙可以享有的憲法人權,丁、戊不得享有。

 約聘雇人員所需者,只是勞委會的一個行政動作,納他們為勞基法適用者,如此而已。對此,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在二○○六年十月曾親筆簽諾。現在執政了,考試院卻還在推動民進黨時代的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