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克倫/新聞分析】
言論自由最重要基礎是,當您接受媒體採訪並批評完政府後,不會有國家機器出來修理您、恐嚇您,亦即,自由背後是「不恐懼」。就此標準看中國現今威權政治體制,其言論自由均是「有前提的」,需服從黨與國家的言論標準。對外國媒體在中國採訪「開扇小門」,不代表中國真有完全的言論自由,頂多是個形象工程。
新《條例》的「採訪對象與單位同意」,在現實是個詭譎計謀。
依此規定,受訪者除非是個體戶、自營老闆,否則採訪對象總會任職於某個「單位」:公司或機關行號,將採訪對象與其經濟生活來源的單位「綑綁」,作為取得採訪的評判標準,等於是拉「單位」做背書。而依情理看,「單位」常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看似「開放自由」的採訪環境,置於中國威權體制變成詭辯邏輯。亦即,我開放了,但外國媒體可能找不到願意受訪的對象,那您媒體不能怪中國政府;縱使找到願意講的人,其內容可能是站在「承認現有一黨專政的黨國體制」,以及黨中央現階段輿論主旋律的高度下,表達其對事情的看法,結果又繞回官方話語。
新《條例》的自由開放精神沿襲《奧運期間採訪規定》,然以毒奶粉為例,卻是紐西蘭總理透過外交途徑要求中國政府徹查,隱瞞了十個月的毒奶事件才正式爆開,足佐證新《條例》在中國窒礙難行處,況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劉建超在記者會還強調,「沒有人因為『正常發表言論』而受到所謂干涉和干預」。
言論自由理無「正常」與「不正常」之分,況「正常發表言論」之界定太鬆散,需官員陪同才屬「正常」?批評政府政策言論未經審批屬「不正常」?在中國的威權體制下,新《條例》對外國媒體來說,表面大過實質,更像中國的形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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