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 主動與「雷擊戶」和解吧

2008/10/23

‧聯合理財網 2008/10/23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金管會22日晚間宣布採取多項措施,維護雷曼連動債投資人權益。銀行銷售的雷曼發行或保證連動債發行日在9月1日後,或第一次贖回的期間在雷曼聲請破產後者,銀行應主動通知客戶,並以客戶可接受的方式和解。

對於個別銷售案件有不當銷售問題者,金管會也會促請銀行公會協調,並強烈建議銀行主動與客戶和解;金管會對銀行銷售過程中有無過失或弊端將予以查明,若有疏失也將依法處置。目前連動債糾紛處理案件,共已受理580件。

金管會表示,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在9月15日向美國法院聲請破產保護,造成國內雷曼連動債投資人恐慌,為保護投資人權益,金管會已採行一連串措施,並積極督促銀行代投資人向雷曼主張權利。

對於銀行銷售連動債過程中產生的爭議處理,金管會經邀集銀行公會及投保中心研商後,決定運用銀行消費爭議評議委員會制度處理,對於每一契約求償金額100萬元以下的連動債糾紛案件,由投保中心及銀行公會受理。

求償金額超過100萬元案件由金管會銀行局受理,經審核書件齊備後,移送銀行公會評議委員會評議,希望藉由公正第三人評議,快速解決銀行與投資人間的爭議。

目前投保中心、銀行公會及金管會均已受理收件,截至10月21日止共約580件,據了解,以100萬元以上的案件居多,目前有300多件。

金管會對於銀行銷售雷曼發行或保證發行的連動債,有發行日為9月1日(含)後,或第一次贖回的期間(閉鎖期屆滿)在雷曼聲請破產後者,將要求銀行主動通知客戶,並以客戶可接受的方式和解。

金管會官員表示,會以這兩個時點為認定,主要是因一般連動債的發行期間大約七到十天,因此,以9月15日雷曼聲請破產日往前推到9月1日;除此,若第一次贖回期間已落在雷曼聲請破產後,也代表投資人完全沒有機會贖回。這兩種情況的案件,基於維護投資人權益,金管會認為,銀行有必要以客戶可接受的方式和解。

金管會也將彙整銀行銷售連動債常見的瑕疵,如跌破下檔保護前未通知客戶、個別銷售案件經金融檢查確認有缺失者,提供給評議委員會作為評議時的參考。

對於個別銷售案件有這些不當銷售問題者,金管會也會促請銀行公會協調,並強烈建議銀行主動與客戶和解;金管會對銀行銷售過程中有無過失或弊端將予以查明,若有疏失,也將依法適當處置。

【2008/10/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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