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料,酒過三巡,陳姓少年見少女長相清秀、身材曼妙,竟萌生歹念強吻、強抱對方,少女氣 得反抗用腳踢他,還踢中陳的下體,陳一怒之下,拿出尼龍繩綑綁少女的手腳,並提議輪姦少女。

陳男先將少女的雙手綑綁在床頭兩側, 並將雙腿綁住,接著脫掉內衣褲,還用四個手指頭,插入少女的下體,少女因疼痛大聲喊叫:「不要!」但四人並 不理會。陳與曾姓少年一時興起,還起鬨強脫賴男的褲子,要他先強姦少女,並將賴男壓在少女雙腿,賴性慾被激 起後,解開腿上繩子,將少女雙腿抬跨在自己肩膀性侵得逞。接著另三人輪流性侵少女,賴男在堂弟性侵少女時, 還在後面推堂弟的屁股。少女慘遭四人輪姦後,造成雙腿瘀青及下體嚴重紅腫,賴男竟還拿出手機拍下少女的裸照 … 

這不是社會新 聞,這是集體強暴!

    以上這一段令人不舒服的文字不是來自於情色文學作品,也不是來自於被查禁的某某性愛書 籍,而是20081019,蘋果日報對於一則性侵害案件的新聞描述,標 題叫做「八家將四惡少, 綁少女輪姦」,文字如此, 圖片更是不堪(因為實在是太過羞辱被害人,故不附圖,欲知詳情者請自行上網搜尋)。令人不禁感嘆,這 是台灣的第一大報,這是我們的新聞媒體,這就是台灣社會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過多年後的成果,這就是我 們宣稱性別平等為基本國策的民主法治國家! 

    過去這段日子以來,如果我們作為一個關心社會議題與發展的公民,如 果我們每天都會翻一翻所謂的台灣第一大報,那麼我們很難不發現,蘋果日報幾乎每天都會有數則性侵害新聞以文說 圖示的方式赤裸呈現受害人如何被施暴的過程。作為一個讀者,我們有必要對細節了解的如此鉅細靡遺嗎?有 必要連性暴力中前前後後使用過什麼樣的姿勢,受害者又有何反應都要清楚嗎?作為受害者或受害者的家屬,對於 這樣的報導又情何以堪?!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不斷的反覆重提如何保護被害人隱私,要求專人處理性侵 害相關事件,重視受害人的身心創傷,不正是為了要避免在訴訟過程中對被害人所造成的二度傷害與羞辱?不正是 為了要避免相關單位藉由辦案之名過度詢問被害人,意淫其遭受性暴力的過程?然而,蘋果日報雖然沒有在報導中 透露出受害人的相關身份資訊,但是卻藉由這種惡質的報導模式,任意地重製渲染,對於受害者的傷害豈只二次, 簡直就是無數次!它雖然不說出受害者的身份,但是卻從一種偷窺的角度把一件極為殘忍的性侵害案件A片化、春宮化,讓所有讀者都共同參與了這場集體 意淫的過程,也讓受害者彷彿經歷了一場毫無人性的公眾強暴。回顧新聞開頭,述及少女之所以不敢主動報案,正 是因為擔心二度傷害云云,豈不極度諷刺?! 

    我們認為這根本不是具有新聞價值的社會報導,而是用大眾傳播媒體來凌 遲性侵害的受害者,猥瑣、嗜血、殘忍、卑劣!藉由詳細的過程描述,讓每一個讀者都成為性暴力的觀眾;這是用 合法的面貌,假關心之名行意淫之實,這是一場以媒體作為施暴者的集體強暴!而如果台灣性侵害報案,結 果是讓受害者的經歷像是活春宮一樣的在新聞媒體上供人觀覽,我們實在懷疑台灣法令中的性別正義何在,而受害者人權又何存?! 

空洞的出版品分 級法  自我欺騙的兒童保護

    由新聞局所制定,2005年所開始實施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 法」中規定,出版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包括「過 當」描述犯罪行為、自殺、性行為等等。當時引起 許多社會爭議,因為法令缺乏細緻的評估標準,因此一切都依賴於執行單位的自由心證判斷,是否色情?有無暴 力?在「跟著感覺走」的情況下,露點就成為了一個最好的指標。然而,難道不露點的出版品就會大大降低「妨害 風化」的風險嗎?2008年10月24日壹週刊下架事件造成了社會震撼,而此次下架事件引用相關法令即為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分級辦法」,但壹週刊辯稱並未露出三點,只是如實呈現社會現象。這樣的說法引起爭議,也 正暴露出法令的空洞與不足。 

    蘋果日報一貫風格中,除了過度描述性暴力細節外,更經常以「被姦」幾次等強烈汙辱被害人 字眼作為標題(2008/10/14, 蘋果日報頭版,「大學美女信嘿咻驅魔,四小時被姦三次」),並且以相關圖畫畫出加害人如何以性暴力傷 害女體,例如10月20日的報導男脅少女,天天補口交課以圖文方式畫出加害人如何逼迫抗拒中的少女為其 進行口交。這樣子露骨且不尊重受害人的描述,雖然三點不露,難道在「專家」的眼裡就不危害兒童跟青少年的心 理健康嗎?以出版品分級法的標準來論,是不是也應該要求蘋果日報應該每一分都封上膠膜,並 且貼上限制級圖示呢?事實上,露不露點根本不是重點,我們應該撻伐的不是裸體也不是性,而 是這種卑劣惡質踐踏受他人尊嚴的態度! 

    當行政與檢查系統繁複地對於出版品進行檢索,但是卻對於鎮日上演的, 不分年齡層的集體閱讀暴力無動於衷我們實在懷疑所謂的兒童保護也只是一種自我欺騙的假象。因 為真實發生的情況是,雖然新聞局不斷強調保護兒童與青少年,但是卻默許新聞報導不斷詳細描寫、意淫少女如何被性侵的過程!回 顧五年前晶晶書庫寫真雜誌遭取締事件,令人不禁感嘆,情色資源與交易本是成年人的自願選擇,但是政府無理嚴 加取締與限制,但卻任由新聞媒體假報導之名踐踏性侵案件的受害者,倒行逆施,莫此為甚! 

警政機關應該加 強受害人保護  企業應善盡社會倫理

呼籲統一企業高 清愿董事長    7-11儘速將蘋果日報下架,不要讓OPEN將成為幫凶!! 

    當新聞報導可以對於性侵害案件的細節描述的如此詳盡時,我們合理的懷 疑,警方在偵辦過程中,並未依2005年內政部所公佈的「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處理原則」採取隔離方式詢 問,或者是在詢問過後,便將性侵害的案件詳細與記者討論不管是哪一種可能性,對於性 侵害案件受害人都相當的不尊重,即便在法理上有漏洞可尋,在道德上的重大瑕疵無法掩蓋。我們對於警政單位保 護受害者的能力不得不打了一個大問號,而同時對於所謂的媒體自律,其成效也實在令人不敢領教!此次事件除了 突顯出「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的無力與空洞之外,更顯示出公民、企業對於媒體監督的重要性。而我們 在呼籲媒體自律之餘,也希望企業善盡社會倫理的責任。 

     統一企業旗下的7-11,作為最大的連鎖超商,全國擁有4802間分店,不但是作為最重要的民生消費通路,同 時也是舉足輕重的平面媒體銷售管道。因此,我們在此特別呼籲統一企業高清愿董事長,統一企業在台灣的企業形象一 向相當良好,實在不應該銷售如此踐踏受害者與女性的刊物,請即日起立即將蘋果日報下架!莫讓苦心經營的社會 形象毀於一旦,成為集體意淫的最大幫凶! 

     記者會現場,婦 女團體指出蘋果日報的小報化報導模式嚴重傷害了受害者的人權,對於性侵害案件的報導,文字部份像是色情小說,而 文字拿掉後這些模擬圖示蒐集起來就像是一本A漫!受 害者的資訊沒有受到保障,暴力的過程受到過當的詳細描寫,警政單位、媒體對於人權的侵害,甚至是民眾因此而 產生的暴力仿效案件都應該要負起共同責任,要求有關單位進行檢討!統一超商販賣蘋果日報,廣告主在蘋果日報 上刊登廣告,簡直是在拿自己的企業形象作賭注。而媒體改革團體則嚴厲抨擊蘋果日報將報導淺薄化、八卦化,忽 視媒體的社會責任,並且,台大新聞系洪貞玲副教授特別指出,蘋果日報進入台灣後,連帶影響了其他媒體的經營模式,在 這種小報化、八卦化的潮流下,甚至有記者、編輯說他都不敢讓孩子看到自己做的新聞。今天我們要求蘋果進行自 律,不只是為了閱聽人與受害者,也是為了許多新聞從業人員的工作尊嚴。(洪貞玲教授相關發言資料請見附件) 

     在場所有團體共同呼籲統一 企業高清愿董事長應顧及過往良好企業形象,立即將蘋果日報下架,也要求警政單位對於性侵害案件的處理原則進 行檢討與懲處,最後,更要求蘋果日報必須進行改善,在場團體將針對統一超商的回應、警政 署的檢討與懲處,以及蘋果日報的改善程度密切觀察,若無改善公民團體將拜訪統一企業高清愿董事長,也不排除 將進行更進一步的串連與抵制活動。 
 

時間:2008 年10月28日(星期二)上午9:30

地點:婦女新知 基金會(台北市龍江路264號2樓,與錦州街交叉口,近捷運中山國中站)

所謂新聞

  • 記者會出席代表:

    范  雲(婦女新知基金會 董事長、台灣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

    洪貞玲(台大新聞研究所副教授、女學會會員)

    林怡瑄(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執行長)

    陳曼麗(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賴友梅(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秘書長)

    簡舒培(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秘書長)

    沈采穎(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理事長) 

新聞聯絡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02)2502-8715

            開拓組主任 趙文瑾0928-317356 emerald@awakening.org.tw

            秘  書  長 曾昭媛0955-327898 chaoyuan@awakening.org.tw

婦 女新知記者會 洪貞玲發言內容

2008/10/28 

洪貞玲/ 媒體改造學社召集人、台大新聞所副教授 

  1. 蘋果日報搧情報導,凸顯小報 化媒體的低俗品味與欠缺人權素養。一來利用刻畫犯罪情節,把讀者納入集體窺視和意淫的共犯結構中,讓更多不 知情的人被迫暴露在這些訊息當中﹔二來,報導內容無關公共利益,只是媒體藉以牟利的工具,展現商業媒體惟利 是圖的本質、枉顧媒體應有的社會責任﹔三來凸顯對人權的漠視,詳細再現犯罪情節,對受害者無異是二度傷害。在 別人傷口上撒鹽,極不人道;在弱勢者、受害者的痛苦上獲利,更是殘暴。蘋果日報的性侵害案件描述手法,無關 公共利益、無關權貴名人,只是藉口新聞自由、讀者知的權利,行商業媒體牟利之實,行踐踏人權之惡!這種缺乏 社會責任和基本人權素養的媒體,應受到嚴厲譴責!!
 
  1. 怎麼辦?沒有出版法,還有主 管機關以及人權相關法令;法令不足,還有媒體自律。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規定,過當描述犯罪行為者、 以語言文字描繪性行為者,都應該列為限制級。這些犯罪新聞報導,不只兒童不宜,連成年人都感到厭惡,主管機 關新聞局當然要介入。而蘋果日報作為台灣多數人閱讀的報紙,宣稱已經是台灣第一大報,應 有更嚴格的自律要求與社會責任。

新聞自律內容:

台灣記協【新聞 倫理公約】

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新聞工作者應尊 重新聞當事人的隱私權;即使基於公共利益,仍應避免侵擾遭遇不幸的當事人。

衛星公會【新聞 自律執行綱要

    一、新聞報 導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四)、違反真實與平衡原則。

    【法令來源】:「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

    二、新聞報 導應善盡保護性侵害性騷擾被害人,及家暴受害人之責任。

    【法 令來源】: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

    三、新聞報 導應善盡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責任。

    【法令來源】:兒童及少年 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四、新聞報 導應尊重個人隱私。

    【法令來源】:民法、刑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 

  1. 人權教育 從政府做起。加強檢警調相關單位的守法責任與人權素養,避免不當揭露性侵害事件的犯罪細節。例如檢警調人員不 得任意透漏偵查中案件﹔檢警調人員不得任意透漏有關被害人之隱私或名譽暨性侵害案件被害人 之照片、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檢警調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擅自透漏或發布新聞者,由主管機關依 有關規定,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之處分。如涉嫌洩漏偵查秘密者,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參見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 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因此,警政署等相關單位應該嚴格守法,並追究失職人員責任。
 
  1. 訴求企業責任以及閱聽大眾的 抵制。黑心商品盛行,在於資本主義社會只重獲利,不重企業的社會責任與基本倫理。媒體小報化、低俗化、侵害 人權,道理如出一轍。如果蘋果日報不能正視公民團體的批評與呼籲,改善侵害人權的報導方式,公民應該群起抵 制這家惡質媒體。除了響應主辦單位的訴求,呼籲統一企業及各零售通路不要販售蘋果日報外, 也呼籲愛惜羽毛的企業不要在蘋果日報刊登廣告因為在品質低下的媒體刊登廣告,不利企業形 象,也無法達到廣告效益。同時,呼籲社會公民用行動表達對惡質媒體不滿,抵制購買及閱讀 蘋果日報,直到蘋果日報改善侵害人權的報導方式為止。
 

 

出版品及錄影節 目帶分級辦法

第五條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 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 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衛星公會【新聞 自律執行綱要

    壹、           總則

    一、新聞報 導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四)、違反真實與平衡原則。

    【法令來源】:「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

    二、新聞報 導應善盡保護性侵害性騷擾被害人,及家暴受害人之責任。

    【法 令來源】: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

    三、新聞報 導應善盡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責任。

    【法令來源】:兒童及少年 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四、新聞報 導應尊重個人隱私。

    【法令來源】:民法、刑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

貳、分則  

一、犯罪事件處 理:

1.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犯罪 嫌疑人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採訪、報導時應保護其人權。

2.      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主動採訪、報導偵查細節;犯 罪嫌疑人「模擬犯罪現場」之採訪、報導,應於警戒線外為之。

3.      避免以誇張、煽情、或刺激方式報導殺人、拷打等暴力事件。

4.      避免詳細報導犯罪手法。

5.      避免報導將犯罪者「英雄化」。 

十、性與裸露事 件處理:

1.          不能播出正面全裸、生殖器或體毛之裸露鏡頭,且在文字、聲音、及 動畫表現上,避免官能刺激及猥褻。

2.          性行為之描述原則不得播出,但如報導與性教育有關者,仍 應以謹慎、含蓄、小篇幅為原則。

3.          因報導必要時,得保留下列不涉及猥褻或性行為之鏡頭:A.& nbsp;        六歲以下兒童全裸。B.          以裸露上半身為常習者。C.          背面上半身裸露鏡頭。   

十一、性別與 弱勢族群相關新聞處理:

1.         新聞應以客觀、非歧視字眼報導同志新聞,報導時不應將同性戀、跨 性別等性少數,犯罪化、病態化,避免社會污名烙印。

2.          新聞報導應避免散播或強化性別上的不平等、偏見、歧 視和刻板印象,以免造成「性別決定論」或譴責弱勢者的不當效果。

3.          新聞報導應避免物化女性(男性亦同),並不得使 用侵略式的拍攝手法拍攝性特徵。  

4.          新聞報導應避免歧視資源弱勢的新移民、原住民等族群。包 括在稱呼上,不使用外籍新娘、大陸妹、大陸新娘、越南新娘、泰國新娘、山胞、山地人、番仔等,應採用新移民、外籍配偶、大 陸配偶、原住民等中性平等用詞。 

5.          新聞報導應避免污名化同居、離婚、單親、隔代教養、同 志等各類家庭模式,或將各種社會問題歸因於當事人家庭模式,而使各種多元家庭受到社會歧視或誤解傷害。         

媒體對性侵害事 件之報導保護被害人之處理原則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一、媒體報導性侵害犯罪事件,應 嚴格遵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條有關規定不得報導或記載性侵害事件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二、媒體報導犯罪事件,如涉及與性 侵害犯罪有關,均應隱去被害人之相關資訊,即使被害人已死亡者亦同。

三、所稱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包含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及其關係、就讀學校、服務機關等詳細之個人基本資料,或 其他讓人足以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四、連續報導同一犯罪事件,若 先前報導因未涉及性侵害而有揭露被害人身分之情形,自知悉該案件為性侵害犯罪事件之後,亦應注意其後續有關 被害人身分之報導,以保護被害人。

五、性侵害犯罪事件,若被害人與加 害人有親屬關係,報導該案件時應隱去加害人之相關資訊。

六、媒體訪問第三人,應避免透露被 害人身分。其直接訪問被害人,應取得被害人同意。

七、其他本原則未列舉之事項,有 揭露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身分之虞者,媒體均應主動過濾,避免報導。  

性 騷擾防治法 (民 國 95 01 18 修正)第     12      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 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 在此限。   

檢 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民國九十 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公(發)布 

 
為期偵查刑事案件慎 重處理新聞,以符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發言不當,並兼顧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之隱私與名 譽,以便利媒體之採訪,特訂定本要點。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 關,應指定新聞發言人並設新聞發布室,與偵查案件有關之新聞統一由發言人或其代理人於新聞發布室發布。 
檢警調人員除經機關首長指定為發言人或有本要點第五點第二項之情形者外,對偵查中之案件,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 nbsp;
各機關應設置記者休息室或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媒體採訪時以電話聯絡發言人到記者休息室或適當處所為之。採 訪時間,每日宜分上、下午各一次,確實時間由機關首長斟酌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案件於偵查終結前, 檢警調人員對於下列事項,應加保密,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亦不得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犯供媒體拍攝、直 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 
(二)有關傳訊、通訊監察、拘提、羈押、搜索、扣押、勘驗、現場模擬、鑑定、限制出境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之偵查方法。 
(三)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內容及所得心證。 
(四)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五)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六)偵查中之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及物品。 
(七)犯罪情節攸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親屬或配偶之隱私與名譽。 
(八)有關被害人之隱私或名譽暨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九)有關少年犯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及其案件之內容。 
(十)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電話及其供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證據。 
(十一)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之事項。
 
案件於偵查終結前, 如有下列情形,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認有必要時,得由發言人適度發布新聞,但仍應遵守偵查不公開 原則: 
(一)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者。 
(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者。 
(三)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經調查與事實相符,且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偵辦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被害人、證人之供述及物證,足以認定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 無妨礙者。 
(五)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者。 
(六)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以認定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 協助指認之必要時,得發布犯罪嫌疑人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料。& nbsp;
(七)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宜請社會大眾協 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者。 
依前項發布新聞之內容,對於犯罪行為不宜作詳盡深刻之描述。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 關辦理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依本要點發布新聞,應經該機關或上級機關首長核定。但媒體臨時採訪不及請示機關 首長時,發言人得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 
承辦人員於機關外發生之臨時狀況,必要時得依本要點發布新聞。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 關首長,應指定該機關有關人員三至五人,組成新聞處理檢討小組,就當月媒體報導本機關有關偵查案件等之新聞 加以檢討。 
新聞處理檢討小組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負責召集,每月至少召開檢討會一次,遇有重大事故,得隨時召集之。但 當月無新聞者得免召開。檢討小組會議,必要時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檢討小組對本機關擅自透漏或不依 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之人員,應報請機關首長處理。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應指定專人收集、側錄有關該機關偵查案件之新聞報導等資料,即時陳送首長核閱後,交 新聞處理檢討小組檢討,如認所報導與事實不符,應即時加以澄清,以正視聽。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應組成﹁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由該署檢察長為召集人,並邀請其他二審檢察長為成員,各成員經由媒體報 導,如發現所屬檢察機關或警察、調查機關於偵查中案件發布新聞有違反本要點時,應即報由召集人以電話或傳真 方式請該管機關首長改正;如情節重大或屢誡不聽者,得建請依法懲處,並將處理情形陳報法務部備查。
 
檢警調人員違反本要 點規定,擅自透漏或發布新聞者,由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之處分。如涉嫌洩漏 偵查秘密者,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各機關首長或相關監督人員,如未切實督導所屬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一併追究其督導不周之責任。
 
本要點陳報法務部核 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