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料,酒過三巡,陳姓少年見少女長相清秀、身材曼妙,
陳男先將少女的雙手綑綁在床頭兩側,
並將雙腿綁住,
這不是社會新 聞,這是集體強暴!
以上這一段令人不舒服的文字不是來自於情色文學作品,
過去這段日子以來,
我們認為這根本不是具有新聞價值的社會報導,
空洞的出版品分 級法 自我欺騙的兒童保護
由新聞局所制定,2005年所開始實施的「
蘋果日報一貫風格中,除了過度描述性暴力細節外,
當行政與檢查系統繁複地對於出版品進行檢索,
警政機關應該加 強受害人保護 企業應善盡社會倫理
呼籲統一企業高 清愿董事長 7-11儘速將蘋果日報下架,不要讓OPEN將成為幫凶!!
當新聞報導可以對於性侵害案件的細節描述的如此詳盡時,
統一企業旗下的7-11,作為最大的連鎖超商,全國擁有4802
記者會現場,
在場所有團體共同呼籲統一
企業高清愿董事長應顧及過往良好企業形
時間:2008 年10月28日(星期二)上午9:30
地點:婦女新知
基金會(台北市龍江路264號2樓,
所謂新聞
- 記者會出席代表:
范 雲(婦女新知基金會 董事長、台灣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
洪貞玲(台大新聞研究所副教授、女學會會員)
林怡瑄(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執行長)
陳曼麗(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賴友梅(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秘書長)
簡舒培(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秘書長)
沈采穎(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理事長)
新聞聯絡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02)2502-8715
開拓組主任 趙文瑾0928-317356 emerald@awakening.org.tw
秘 書 長 曾昭媛0955-327898 chaoyuan@awakening.org.tw
婦 女新知記者會 洪貞玲發言內容
2008/10/28
洪貞玲/ 媒體改造學社召集人、台大新聞所副教授
- 蘋果日報搧情報導,凸顯小報
化媒體的低俗品味與欠缺人權素養。
一來利用刻畫犯罪情節,把讀者納入集體窺視和意淫的共犯結構中, 讓更多不 知情的人被迫暴露在這些訊息當中﹔二來, 報導內容無關公共利益,只是媒體藉以牟利的工具, 展現商業媒體惟利 是圖的本質、枉顧媒體應有的社會責任﹔ 三來凸顯對人權的漠視,詳細再現犯罪情節, 對受害者無異是二度傷害。在 別人傷口上撒鹽,極不人道; 在弱勢者、受害者的痛苦上獲利,更是殘暴。 蘋果日報的性侵害案件描述手法,無關 公共利益、無關權貴名人, 只是藉口新聞自由、讀者知的權利,行商業媒體牟利之實, 行踐踏人權之惡!這種缺乏 社會責任和基本人權素養的媒體, 應受到嚴厲譴責!!
- 怎麼辦?沒有出版法,還有主
管機關以及人權相關法令;法令不足,
還有媒體自律。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規定, 過當描述犯罪行為者、 以語言文字描繪性行為者, 都應該列為限制級。這些犯罪新聞報導,不只兒童不宜, 連成年人都感到厭惡,主管機 關新聞局當然要介入。而蘋果日報作為 台灣多數人閱讀的報紙,宣稱已經是台灣第一大報, 應 有更嚴格的自律要求與社會責任。
新聞自律內容:
台灣記協【新聞 倫理公約】
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新聞工作者應尊
重新聞當事人的隱私權;
衛星公會【新聞 自律執行綱要 】
一、新聞報 導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四)、違反真實與平衡原則。
【法令來源】:「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
二、新聞報
導應善盡保護性侵害、性騷擾被害人,
【法 令來源】: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
三、新聞報 導應善盡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責任。
【法令來源】:兒童及少年 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四、新聞報 導應尊重個人隱私。
【法令來源】:民法、刑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廣播電視法、
- 人權教育
從政府做起。加強檢警調相關單位的守法責任與人權素養,
避免不當揭露性侵害事件的犯罪細節。 例如檢警調人員不 得任意透漏偵查中案件﹔ 檢察、檢警調人員不得任意透漏有關被害人之隱私或名譽暨性侵害案件被害 人 之照片、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檢警調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擅自透漏或發布新聞者, 由主管機關依 有關規定,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之處分。 如涉嫌洩漏偵查秘密者,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參見 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 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因此, 警政署等相關單位應該嚴格守法,並追究失職人員責任。
- 訴求企業責任以及閱聽大眾的
抵制。黑心商品盛行,
在於資本主義社會只重獲利,不重企業的社會責任與基本倫理。 媒體小報化、低俗化、侵害 人權,道理如出一轍。 如果蘋果日報不能正視公民團體的批評與呼籲, 改善侵害人權的報導方式,公民應該群起抵 制這家惡質媒體。 除了響應主辦單位的訴求,呼籲統一企業及各零售通路不要販售蘋果 日報 外, 也呼籲愛惜羽毛的企業不要在蘋果日報刊登廣告,因為在品質低下的媒體刊登廣告,不利企業形 象, 也無法達到廣告效益。同時,呼籲社會公民用行動表達對惡質媒體不 滿,抵制購買及閱讀 蘋果日報, 直到蘋果日報改善侵害人權的報導方式為止。
出版品及錄影節 目帶分級辦法
第五條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
衛星公會【新聞 自律執行綱要 】
壹、 總則
一、新聞報 導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四)、違反真實與平衡原則。
【法令來源】:「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
二、新聞報
導應善盡保護性侵害、性騷擾被害人,
【法 令來源】: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
三、新聞報 導應善盡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責任。
【法令來源】:兒童及少年 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四、新聞報 導應尊重個人隱私。
【法令來源】:民法、刑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廣播電視法、
貳、分則
一、犯罪事件處 理:
1.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犯罪
嫌疑人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採訪、
2. 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主動採訪、報導偵查細節;
3. 避免以誇張、煽情、或刺激方式報導殺人、拷打等暴力事件。
4. 避免詳細報導犯罪手法。
5. 避免報導將犯罪者「英雄化」。
十、性與裸露事 件處理:
1. 不能播出正面全裸、生殖器或體毛之裸露鏡頭,且在文字、聲音、
2. 性行為之描述原則不得播出,但如報導與性教育有關者,
3. 因報導必要時,得保留下列不涉及猥褻或性行為之鏡頭:A.&
nbsp;
十一、性別與 弱勢族群相關新聞處理:
1. 新聞應以客觀、非歧視字眼報導同志新聞,報導時不應將同性戀、
2. 新聞報導應避免散播或強化性別上的不平等、偏見、
3. 新聞報導應避免物化女性(男性亦同),
4. 新聞報導應避免歧視資源弱勢的新移民、原住民等族群。
5. 新聞報導應避免污名化同居、離婚、單親、隔代教養、
媒體對性侵害事 件之報導保護被害人之處理原則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一、媒體報導性侵害犯罪事件,
二、媒體報導犯罪事件,如涉及與性
侵害犯罪有關,
三、所稱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包含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
四、連續報導同一犯罪事件,
五、性侵害犯罪事件,若被害人與加
害人有親屬關係,
六、媒體訪問第三人,應避免透露被
害人身分。其直接訪問被害人,
七、其他本原則未列舉之事項,
性
騷擾防治法 (民
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第
12 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
檢
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民國九十
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公(發)布
| 一、 |
為期偵查刑事案件慎
重處理新聞, |
| 二、 |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
關,應指定新聞發言人並設新聞發布室, 檢警調人員除經機關首長指定為發言人或有本要點第五點第二項之情 各機關應設置記者休息室或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 |
| 三、 |
案件於偵查終結前,
檢警調人員對於下列事項,應加保密,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 (二)有關傳訊、通訊監察、拘提、羈押、搜索、扣押、勘驗、 (三)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內容及所得心證。 (四)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有湮滅、偽造、 (五)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六)偵查中之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 (七)犯罪情節攸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八)有關被害人之隱私或名譽暨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 (九)有關少年犯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 (十)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 (十一)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之事項。 |
| 四、 |
案件於偵查終結前,
如有下列情形, (一)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者。 (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者。 (三)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四)偵辦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被害人、 (五)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 (六)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 (七)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 依前項發布新聞之內容,對於犯罪行為不宜作詳盡深刻之描述。 |
| 五、 |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
關辦理案件,於偵查終結前, 承辦人員於機關外發生之臨時狀況,必要時得依本要點發布新聞。 |
| 六、 |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
關首長,應指定該機關有關人員三至五人, 新聞處理檢討小組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負責召集,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應指定專人收集、 |
| 七、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應組成﹁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 |
| 八、 |
檢警調人員違反本要
點規定,擅自透漏或發布新聞者, 各機關首長或相關監督人員,如未切實督導所屬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 九、 |
本要點陳報法務部核 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關7-11屁事?
有本事叫蘋果不要再出阿!!!
你們的家人都不看蘋果?
這不是自欺欺人嗎?
7-11賺不到錢怎麼對得起股東,
你們不要再害7-11了.
7-11要賺錢,不下架也沒關係
只要他承認自己也要靠這種性侵故事來賺錢就可以了
股東要賺這些錢也可以 就不要假清高
覺得自己和A片商有什麼不同
ALLCOME:她們譴責蘋果日報我不反對……
ALLCOME:奇怪的是,她們怎麼沒譴責「加害者」啊?
ALLCOME:更奇怪的是,這整個社會治安越來越壞、敗類越來越多……
ALLCOME:這些弱勢團體為什麼也順便譴責一下台灣的執政當權者咧?
ALLCOME:各位網友,你們不覺得這些「弱勢團體」很奇怪嗎?
ALLCOME:譴責蘋果日報是沒錯,但問題的核心「強姦案」不斷的發生,
ALLCOME:會因為這群「NGO」譴責蘋果日報後,「強姦案」的發生率,會自動的下降或消失嗎?
ALLCOME:【政府的無能、無作為】會隨著這群「NGO」譴責蘋果日報後,會大幅的提昇更加的有效率?
ALLCOME:這群「NGO」是不是把「社會問題的核心」,給轉移掉了,是不是還有其它要討論的,結果卻沒被討論到啊?
ALLCOME:我現在才知道,行政院編列預上億、甚至數十億的預算,補助各式各樣的「專案、研究」,讓各種「NGO」去承接,是有其含意的呀? 不是嗎?
ALLCOME:這時候,「政府的無能、無作為」,就很成功的被這群「NGO」給轉掉了,對吧?
ALLCOME:各位網友,你們還願意相信台灣的「NGO」是真的有在作事,還是只是吸著政府發給他們的「黃金奶嘴」,一邊吸、一邊護主啊?
你們以為 蘋果日報 是 哪些 讀者 在支持的?
就是 聯合報, 中國時報 的讀者 通通改訂, 改買 蘋果日報!!
妳以為 為何 聯合報 中國時報 銷售量 大幅下降 是什麼原因?
就是 通通跑到 蘋果日報去了!!!
蘋果日報 靠著 色情內容 吸引客戶, 是他們的低級 沒錯.
把新聞 當成 色情小說在經營, 蘋果日報 的確 該檢討.
但是 讀者 是誰?
還不就是你們 這些 聯合報 中國時報 的讀者?
通通都是 同一群啦!! 就是 國民黨人啦!!
那叫 喚起企業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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