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視障聯盟榮譽理事長】
視障者因視力缺憾,加上教育管道嚴重缺乏,職業輔導與就業機會的限制,甚至社會的歧視等等,致使淪為弱勢群體。因此,憲法在其本文和增修條文,均明確標示維護身障者基本人權和教育、就業等權利,從殘障福利法一直到新修訂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將其落實為具體法定,並保護視障者擁有按摩業專屬的權利。視障者因而有了一線生機,不致成為家庭、社會的負擔,靠著雙手打拚,獨立、尊嚴的生活。
未料,大法官第六四九號解釋文,竟以用來保護視障者的按摩工作權,違反憲法的平等權、工作權及比例原則,形同宣告相關法令違憲。此舉,不但違反憲法上述三項原則,更扼殺了視障者的就業機會與生存空間,令人痛心。
一、試問,我們的政府和社會給予視障者的支援和機會足夠嗎?其所受的待遇,是否和眼明者一樣公平?其立足點平等嗎?如果不是,大法官所持的平等權理由,對視障者就是不平等!
二、眼明者沒有按摩工作,尚有無數機會可供選擇,多數視障者一旦沒有此一工作,幾乎無路可走,必然面臨嚴重的生存的危機。因此,憲法將生存權列於工作權之上。
三、憲法的比例原則乃針對一般對象,深處社會弱勢的視障者,更有賴社會正義和弱勢照顧的保障。
請問,視障者該怎麼辦?忍心讓視障者淪為弱勢中的弱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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