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8.11.05 02:46 am
兩岸簽署定點直航協議,同意比照國際海空運事業互免所得稅協定,往返兩岸的海空運輸業者的運費收入,可以互免所得稅與營業稅。財政部(4)日指出,這項互免租稅優惠不適用權宜輪,只有國輪才有互免優惠。
官員表示,依據協議,台灣籍國輪自大陸載貨或載客到台灣,運費收入不必向大陸繳納25%的所得稅,與17%的營業稅;同樣的大陸籍輪船或飛機載運客貨來台,也不必向中華民國政府繳納25%的所得稅,與5%的營業稅。
兩岸互免所得稅與營業稅的模式,與我國對外簽署的海空運互免所得稅協定相同。台灣目前與日本、韓國、美國與歐洲等多國,均已簽署雙邊互免海空運事業所得稅協定。官員說,大陸雖未與我國正式簽署雙邊互免海空運事業協定,但海基、海峽兩會達成的四項協議已具有相同租稅協定效力。
不過,財政部強調,兩岸直航產生的運費收益互免所得稅與營業稅,只限雙方的國輪,並不包括權宜輪,除非權宜輪註冊國家也已與兩岸簽有互免協定。
【記者余麗姿/台北報導】兩岸海運協議簽定,陽明海運董事長盧海昨(4)日表示,國內航商將可到大陸設辦事機構,行銷據點可成長二至三倍,陽明還將評估到大陸投資專用碼頭,以及權宜輪改掛回國輪。
盧海更看好未來兩岸航運發展,預計將申請國輪,但希望政府能配套實施噸位稅,以及解除船員資格的限制。
【2008/11/05 經濟日報】







發表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