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公民投票案第1案–國中小25人小班制」(以下簡稱本案)即將於5天後(97年11月15日)舉行公民投票。這個台灣史上第一個依《公投
法》成案的地方性公投,被認為是台灣民主發展的重要指標。今年10月1日到3日在瑞士Aarau舉行的「第一屆世界直接民主研討會(1s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Direct Democracy)」,台灣代表台大法學院黃昭元教授報告時就指
出:「高雄市即將舉行的台灣第一次非政黨發起及第一次地方性公民投票,可望啟動台灣直接民主的良性發展。」
(參見附錄一)真可謂「高雄市推公投,全世界都在看」。這是高
雄市的驕傲,更是全台灣的光榮!
■市府及選委會企
圖淡化本案、阻擾本案過關
作為一個有「民主聖地」之稱
的市政府,本應以「辦喜事」的心情協助促成本公投案。然而,自本案完成提案以來,高雄市政府及高雄市選委會
不僅作為消極,甚至不斷技術干擾,意圖讓這場公投無法過關;不但有違反《公民投票法》之嫌,更顯示政府輕視
人民權利之心態。其缺失略述如下:
(一)審查作業拖延,以致無法與市長、立委或總統大選合併辦
理
本案自95年6月19日完成提案,到97年5月23日高雄市選委會公告成案,歷時近2年(相較於民進黨於96年5月21日提出的「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案,中央選
委員於97年2月1日即公告成案,全程僅8個月又10天)。經統計,本案的審查過程,高雄市政府及高雄市選
委會共有6次違反時限規定,計延遲6個月又26天;此外,無明確時限規定共3處,其中較不合理者為「送行政
院核定」的3個月又26天(參
見附錄二)。
以致於,本案無法順利與第4屆高雄市長選舉(95.12.9)、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97.1.12)、或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97.3.22)合併辦理,造成本案過關的最大障礙。
(二)投開票所只設300個,不利市民投票
9月10日,公共電視報導:「因經費不足,投開票所將從一
般選舉的800多個減為180個。」經本會9月17日至市府陳情,9月22日拜訪選委會,9月23日拜訪市議會民進黨團,9月25日拜訪陳市長,但10月2日選委會竟仍公告「設置投開票所145個」!10月8日,本會動員100多位各校代表至市議會陳情,抗
議政府「意圖技術阻礙公投」;10月13日,陳市長約見本會代表後,投開票所才增為300個。然而,投開票
所數量畢竟減少,造成部分地區必須遠赴500公尺、甚至1公里外的投票所(參見附錄三),勢必影響市民之投票意願。
(三)利用「公投公報」誤導民眾
11月初,高雄市選委會即已全面發送本案之「公投公
報」,而公報的內容有二項嚴重誤導:一、將「政府不同意之意見書」直接接在「主文」及「理由書」之後,編排
上未作明顯區隔,令人誤以為是提案者的意見。二、政府提供之「意見書」最後,竟有「請…您投下反對票」的
指導投票字樣。凡此,有觸犯刑法146條
「使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嫌。
(四)刻意淡化本案,宣導作為被動消極
本案既經選委會公告成案,選委會及市府都應廣開宣
傳管道,讓市民充分了解正反意見,以利其決定投票;但至今連市政府網站都未見相關訊息,至於布條之懸掛、電
視畫面之「跑馬燈訊息」,也是在10月13日本會當面向陳市長要求之後,才得到市府相關部門的積極回應。相
較於入聯公投,高雄市政府在宣傳上不遺餘力地宣導,顯見市政府刻意淡化本案。
■
呼籲高雄市政府及中央政府落實「25人小班制」
「小班制」的必要性,或許仍有人不免懷疑。然而,從
我們蒐集到的資料,不論是美國田納西州的 STAR (Student/Teacher Achievement Ratio) 計劃、印第安納州的黃金時間計畫(Project Prime Time in
Indiana)、威斯康辛
州的學生教育成就保證計劃
(SAGE, Student
Acknowledge Guarantee in Education)、或加州的降低班級人數計劃 (CSR, Class Size
Reduction Program),
都證明小班制具有明顯的教育成效。甚至,日本國民教育政策中心在2001年的《班級大小及教師編配研究報告》中也指出:在
「學生的知識及理解、表達、解決問題」、「班內氣氛」、「老師對學生的了解」等方面,人數較小的班級明顯表
現較佳。
當然,上述研究都指出:真正有效的小班應在20人以下;而我們主張「小班25人」,則是考量政府財政的過渡性訴求。事實上,在
教育部提出「國小29人」的「精緻國教方案」時,新竹教育大學曾憲政校
長就批評教育部步調保守;而他也就主張應配合「少子化」的速度,將每班降至25人。在此,我們必須鄭重呼籲,陳菊市長應落實在競
選時簽署的「國中小25人小班」政見,馬總統也應儘快履行其教育政策白皮
書中「國小每班25人」的承諾!
本案乃台灣民主發展史上第一個依《公投法》成案的
地方性公投,又是民間自發的民生議題,其中代表了57472位聯署市民的強烈心聲;相較於政黨發動的政治性公投,更符合《公投法》所揭櫫的「人民直
接民權」的精神!本會呼籲高雄市民繼續展現「當家作主」的氣魄,踴躍投票,以突破「50%投票率」的門檻!此外,對於過去協助促成本案之
教師、家長、民間社團、民意代表、及廣大的市民朋友們所展現「公民參與」的精神,本會要致上最崇高的謝意和
敬意!
■新聞聯絡人:
全國教師會 文宣部主任 羅德水0920439868
高雄市教師會 政策中心主任
任懷鳴 0935831903
《附錄一》
國際交流直接
民主 學者寄望高市小班制公投
中
央社 2008-10-02
(中央社記者周盈成瑞士阿勞一日專
電)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黃昭元今天在一場探討直接民主的國際論壇中說,高雄市即將
舉行的台灣第一次非政黨發起及第一次地方性公民投票,可望啟動台灣直接民主的良性發展。
非政府的歐洲創制與公投研究中心
(IRI Europe)及蘇黎世大學直接民主研究中心(C2D)今起四天在瑞士北部的阿勞主辦「直接民主的世界」研討會,有
來自歐、亞、美洲十多國人士參加。
黃昭元在主題演講中說,二零零
四年是台灣直接民主的分水嶺,自從國會那年制定公民投票法後,共舉行三次、六個題目的全國性公投,都是兩大
黨對峙下的高度政治性公投,且在傳統上對直接民主懷抱敵意的國民黨杯葛下,皆以未過五成投票率門檻告終。
他說,如果國民黨不改變態度,
全國性公投很難超過投票率門檻,直接民主的前景悲觀。
另一方面,高雄市教師會推動小
班制公投,要求中、小學每班人數從目前的三十多人逐漸減到二十五人,這是公投法通過後第一個成案的地方自發
性公投,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已審查通過預定十一月十五日舉行。
黃昭元說,這場公投是政治性低
的議題,由非關政黨的公民由下而上發動,「是個好的跡象」,令人懷抱期望。它能否跨越五成投票率門檻、結果
如何,值得密切關注。
同在這場論壇中,智利聖地牙哥
天主教大學教授阿特曼主張界定「直接民主機制」為「公民透過普遍、秘密投票直接做出決定(或表達意見)的正
式制度性安排」。
他並把直接民主區分為由執政者
從上往下發動或由人民從下往上發動兩種,認為全世界過去二十多年來,後者其實明顯偏少。
但他也指出,雖
許多人攻擊直接民主是法西斯主義者或獨裁者動員群眾的工具,但取材自超過一個世紀以來歷史紀錄的統計顯示並非如此,「直
接民主與民主體制的相關遠高於和專制體制的相關」。
德國的前國會議員哈夫納指出,德國推動直接民主的歷程相當艱辛,最大陰影來自納粹歷史;很
多人擔心類似的全民狂熱再起,因此主張「一個曾追隨希特勒的民族不該擁有直接民主」。
但哈夫納強調,直接民主和納粹的盲目追隨領袖恰好相反,要防止極權主義,就更應「將盡量
多的權力交給盡量多的人民」。透過對議題而非僅對政黨或政客的投票,人們獲得資訊、加入辯論,使民主更加堅
實。(971001)
《附錄二》
高
雄市「25人小班制」公投案法定時程vs.實際時程
| 序
號 |
事 項 |
法定到期日 |
實際日期 |
備註 |
| 1 |
「主文及理由書」及
「提案人名冊」送件 |
|
95.6.19
|
法定門檻5464人,實際送件5694人。 |
| 2 |
民政局審查 |
95.07.04前 |
|
|
| 3 |
公投審議委員會認定 |
95.08.03前 |
95.12.13通過 |
3規定:審查後30天內。
¿延遲4個月又13天。
|
| 4 |
民政局送行政院核定 |
|
96.1.12發文
96.4.9收到行政院核定
|
3無明確時限規定
¿耗時3個月又26天。
|
| 5 |
戶政機關查對提案人 |
96.4.23前 |
96.5.23 |
¿延遲1個月。
‧民政局告知:合格提案
書不足118人。
|
| 1’ |
補提「提案人名冊」 |
96.6.2前 |
96.5.24
|
3規定:文到10天內
‧補提提案書429份
|
| 5’ |
戶政機關查對提案人
(第二次) |
96.6.9前 |
96.6.22 |
3規定:民政局函請戶政機關15天內。
¿延遲13天。
‧民政局告知:查對通
過。
|
| 6 |
民政局函請教育局提出
意見書 |
|
96.6.22民政局發文
96.6.27教育局收文
|
3無明確時限規定。
¿耗時5天。
|
| 7 |
教育局提出意見書 |
96.9.28前 |
96.9.28 |
|
| 8 |
民政局移送選委會 |
|
96.10.5 |
3無明確時限規定。
¿耗時5天。
|
| 9 |
選委會通知提案人,領
取連署人名冊格式 |
96.10.15前 |
96.10.12 |
|
| 10 |
完成公投連署,送出連
署人名冊 |
97.4.12前 |
97.1.4 |
‧送出56943份公投連署書
|
| 11 |
選委會審查連署人名冊 |
97.1.14前 |
|
規定:選委會收件10天內
¿延遲3天。
|
| 12 |
戶政機關完成連署人名
冊查對 |
97.2.17前 |
97.2.21 |
¿延遲4天。
‧通知:不足3848人,請補提。
|
| 10’ |
補提「連署人名冊」 |
97.3.12前 |
97.3.11 |
3規定:文到15天內。
‧補提10572份公投連署書
|
| 12’ |
戶政機關完成連署人名
冊查對(第二次) |
97.4.26前 |
97.5.19 |
¿延遲23天。
|
| 13 |
選委會公告公投案成立 |
97.5.29前 |
97.5.23 |
3規定:查對完成10天內。 |
| 14 |
公辦發表會、辯論會及
公聽會 |
97.11.23前 |
97.11.5發表會
97.11.8辯論會
97.11.9公聽會
|
|
| 15 |
投票 |
97.11.23前 |
預定97.11.15 |
|
¿共延
遲6次,計6個月又26天。無明確時限規定共3處,較不合理者為「送行政院核定」3個月又26天。
《附錄三》
四
處不合理的投開票所

發表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