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團體感謝地檢署起訴南盛隆案、促成內政部撤案
控告陳唐山於永揚案”既成道路”環評通過涉嫌圖利
集結南縣府接力靜坐、要求不可違法通過道路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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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2

  環保團體感謝台南地檢署回應所檢舉東山鄉南 盛隆垃圾場案、於今年七月起訴南盛隆廠商偽造文書、導致內政部也於今年九月撤案,有效預防環境犯罪,11 月10日特由黃安調前理事長代表環保團體到台南地檢署表達感謝。10日也針對永揚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不當設置案,環 保團體再度控告陳唐山前縣長涉嫌圖利永揚,控告其違法通過"造假既成道路",因從86年 航空照片得知,永揚場址到99縣道根本 沒有既成道路,91年永揚才向村民買地開路,90年中陳唐山卻指示環保局不再進行審查就通過環 評,涉嫌圖利永揚。台南縣政府現場多體弱婦女老人,2位 東山阿嬤在縣政府門口靜坐,警察意圖驅離架開,衝突推擠之中1位 阿嬤被打斷牙齒,民眾被迫移至靠馬路外側持續靜坐。

 

  陳顯茂表示,因蘇煥智縣長於今年七月曾承諾未釐清永揚場址斷 層、地下水危害等疑慮前,不會通過設置許可變更,但近日驚傳台南縣環保局決行、涉 嫌圖利廠商大放水,要通過違法之設置文件變更審查,致垃圾即將進場,烏山頭水庫汲汲可危。環保團體特結合東山自救會,10日到南縣府無限期接力 靜坐陳情,要求蘇縣長不可通過永揚案道路變更,堅決反對政府放任烏山頭水庫集水區資 源讓業者污染踐踏,接力靜坐將至 蘇縣長回應自救會訴求為止。要求蘇縣長遵照承諾,應確認斷層、地下水危害事實,不可通過永揚垃圾場案道路變 更。至於南縣環保局長江世民未釐清污染烏山頭水庫疑慮,竟要獨斷違法決行通過永揚案既成道路變更,並 陷縣長蘇煥智於不義,要求縣長查明是否屬實並嚴懲。環保局長江世 民面對質疑辯稱,設置文件變更許可只是其中一個過程,如該案有問題,則最終營運不會核准,推拖閃爍言論引發民眾不滿。

 

環保團體要求縣府不可通過變更說明:

一、      永揚場址地下水豐沛、斷層通過等汙染爭議尚未釐清

    距離 烏山頭水庫集水區不到一公里的永揚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爭議不斷,諸如場址地下水豐沛、斷層通過等汙染爭議尚未釐清,進 出場道路涉嫌偽造文書侵占國有及私人土地問題,環評過程草率表決漠視專業意見,環評書涉嫌偽造文書。這麼多 爭議事項未獲得解決之前,台南縣政府與環保局不顧反對,偷偷摸摸通過業者所提「設置許可變更申請」,護航之心不言可喻,忽 視民意,欺壓老實鄉下人,傷害嘉南平原水源安全的行為實在可惡。「設置許可變更申請」的通過,意味著蘇縣長 即將撕毀承諾,在爭議未明之前讓垃圾進場。

 

二、永揚場址既成道路環評通過草率

   縣府 通過「設置許可變更」疑雲重重,根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 範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基地聯絡道 路,應至少有獨立二條通往聯外道路,其中一條其路寬至少八公尺以上,另一條可為緊急通路且寬度須能容納消防 車之通行。沒有合法的聯外 道路,場址的設置根本不可能通過。縣府通過「設置許可變更」申請的爭議在於將原本連接南99縣道的主要進出場道路,變更為以連接174縣道之進出場道路為主要進出場道路;亦即將主 要進出場道路與緊急聯絡道路互換。

    但是 無論是連接174縣道或是連接99縣道之場址連外道路,都有侵占國有地與私有地以 及涉嫌偽造文書的法律爭議,台南地檢署正偵辦中,為何縣府與環保局必須急於在爭議未釐清之前,先 行通過設置許可變更申請,是否有內情令人不解。

 

三、既成道路侵佔私有地未釐清爭議  

    永揚 場址連接南99縣道涉嫌偽造文書與侵佔私有地;此段1100公尺之道路非既成到路, 永揚公司於環評書及設置許可文件上卻偽造永揚垃圾場之聯外主要聯絡道路”—99縣道至永揚垃圾場場址道路既成道路偽造文書明確。 此路事實上為90年施作,前縣長陳唐山 當時擔任環評主任委員,明知該路非為既 成道路卻 未要求環評審查會應確認環評審查意見有關對主要聯絡道路之質疑,包括不實之道路資料,也未確認初審結論要求應進入二階環評,明 顯圖利永揚。尤其多次環評審查會議及設置文件審查會議及環評差異分析會議皆有多位委員提出質疑永揚所提之道 路之路寬及土地取得可能有問題,也質疑是否為既 成道路,然陳唐山身為環評主任委 員,竟不加以理會與確認,瀆職圖利甚明。另外主要聯絡道路通行與闢路依法須經東山鄉前 大埔段1056號、1040-5號土地地主同意,但地主根本沒有同意, 因此又涉嫌侵佔私有地。

 

四、變更道路仍有爭議

    關於連接174縣之進出場道路,該道路除了變更設計需提出水 土保持計畫外,該聯絡道路於9745日 經國有財產局、東山鄉公所、環保局、縣政府水土保持稽查員、白河地政事務所等會勘認定:一、永揚場邊擋土牆 確認為東山鄉公所施做;二、永揚場聯外道路部分確定為永揚侵佔,國有財產局將向法院提出竊佔訴訟;三、東 山自救會要求國有財產局向法院申請內政部測量大隊重新鑑界。因此侵占國有地事實明確。

 

五、未釐清爭議之前,不可通過「設置文件變更」之申請

    span>基於上述事實,我們強烈要求縣府本於依法行政與 蘇縣長承諾前提,在場址斷層、地下水存在事實,以及涉嫌侵占與偽造文書等法律爭議尚未釐清之前,不可通過「設 置文件變更」之申請。我們要抗爭,我們要告訴縣府,老實的鄉下人可以古意但是不能被欺壓,可以有禮但更要硬頸,老 實的鄉下人與嘉南平原更需要大家情意相挺,用堅強的聲音告訴縣府:不要欺負老實人、不要傷害嘉南平原。

 

六、邀請關心人士與環保團體接力靜坐

   為搶 救烏山頭水庫免於污染浩劫,邀請全國環保團體縣府接力靜坐,至蘇縣長回應不通過永揚案道路變更為止。

主辦單位: 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台南縣環境保護聯盟、

          台南 市環境保護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等敬邀

 

註:南盛隆相關案件起訴說明:

檢察官黃朝貴97718日偵查終結起訴,被告許仲景係華門工程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負責人,民國92年間南盛隆 興業有限公司在台南縣東山鄉嶺南村興建乙級廢棄物處理場,委託華門公司製作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詎許仲景接受委託後,以 錯誤資料偽載於環評書中,尤其中央氣象局根本沒有烏山頭測站及東港測站,該報告之雨量資料卻無中生有製造出 兩個新測站,極為荒謬,因此檢察官認為核其行為,係犯刑法第215條、 第216條之罪嫌,應論以第216條之行使罪,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提 起公訴。由於迄至年南盛隆案尚處於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因檢察官偵查起訴,促內政部於9月撤案。


 

抗議警察集遊惡法執法不當、未舉牌就驅離

環保團體靜坐抗議

並要求環保署重視污染烏山頭水庫重大危害

 

    由於日埋千噸事業廢棄物之台南縣東山鄉永揚廢棄 物掩埋場發現場址有斷層及豐沛斷層泉環 保團體10日起到台南縣政府進行接力靜坐陳情至今超過24小時由 於靜坐僅二人,未違反集遊法,然而警察未舉牌就進行強制驅離,嚴重執法不當而 且東山阿嬤抗議也被推倒在地,又一警察執法不當之集遊惡法案例。為抗議警察執法不當及搶救烏山頭水庫,台 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理事顏美娟與環保團體代表11日到環保署靜坐陳情,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徐嬋娟及 新店安坑反掩埋場全民大聯盟代表陳祈生也到場聲援,除譴責警察執法不當,也要求環保署重視斷層及斷層泉上興 建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將污染烏山頭水庫之重大危害,要求環保署長現勘斷層泉,請環保署長依環評法重大危害事實 撤銷永揚廢棄物掩埋場案,因環保署長不在,由主任秘書劉銘龍安排與相關業務單位進行會談,表示該案基於中央 地方分工原則及政治考量,環保署還是會尊重地方,當場決議:1.檢附陳情證據盡速發函給台南 縣政府釐清現況,2.研究7/22法院審判內容分析法官事實認定 心證,3.與法規會研議環評環調審查與許可核發相關機制,4.二週內安排現勘再開會研 議,5.如問題嚴重不排除由環保署長依職權 撤銷該案。 

從10日起環保團體已在台南縣政府前持續接力靜 坐,已提出場址有豐沛地下水及斷層,也要求蘇煥智縣長 及又要參選縣長之陳唐山前縣長去現勘場址斷層及斷層泉。因陳唐山前縣 長在其縣長任內涉嫌圖利永揚不當通過環評,環保團體也要求他要出面講清楚。

另外,因 經濟部地調所已確認場址有北勢坑斷層而且場址北方10公尺就有斷層泉,興建不到五年之水泥路,在 斷層帶上部份也已斷裂,顯示北勢坑斷層為活斷層,顏美娟理事要求環保署長親自現勘斷層泉;而東山自救會陳顯 茂村長也與環保團體代表在南縣府持續靜坐,要求蘇煥智縣長回應斷層泉事實,由於斷層泉上將埋事業廢棄 物將是烏山頭水庫及嘉南平原浩劫,請政府應重視此重大危害,立即撤銷永揚廢棄物掩埋場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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