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立法院對於兩岸四項協議未決定同意或不同意, 最遲將於127日自動生效;立法委員應積極審議兩岸事務,避免政 策一意孤行。

 

「江陳會」落幕後,各界紛紛出現立法院主動審議 「兩岸四項協議」的聲浪,立法院各委員會將在本週要求政府相關單位至立法院報告。其中,內 政委員會將安排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和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列席報告,並針對兩岸協商過程及結論作備詢。

 

江陳會所簽署的兩岸四項協議,上週五已經交至立 法院,其中「郵政」及「食品安全」兩項協議可望於本週五由院會通過,而「空運」及「海運」協議則送請決議, 預計在下週五(21日)經院會通 過。如果立法院未決定同意或不同意,最遲127日將自動生效。

 

  公督盟國會重大議題觀察小組召集人,也是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林水波 表示,目前兩岸議題關係著台灣未來的發展,一旦政策處理不當,很可能壓縮台灣未來的生存空間。為了避免行政單位的政策偏差,導 致台灣走向不可扭轉的情勢,立法院必須負起監督行政的職責。

 

  林水波指出,根據立法院兩岸事務因應對策小組任 務規定,兩岸相關協商、談判與協議簽署前,立法院兩岸事務因應小組於必要時,得邀請 負責相關業務之機關先行磋商,聽取意見,並且在政策形成過程中,得請負責相關業務的機構提出報告,立法院得 以藉此做出兩岸事務的監督。

 

  立法院必須清楚瞭解自己的權力所在,適 時的提出政策監督與把關的職責,避免行政機構一意孤行,林水波提出立法院在兩岸議題上的六點職責包括:

   

一、風險管理

 

    政策的效應充滿了不確定性,政策的決定必須相當 審慎,因為政策一旦出來,有不可逆轉性。如果只讓行政部門單一決策、單一進行,會造成「單眼思考」,增加風 險;因此必須加入立法院的觀點,做出政策的「雙眼思考」。

 

二、立院參決

 

    立法院在國內重大議題與政策上具有參決權,這須 從司法院大法官520號解釋說起。 民國83年,立法院通過六年的核四預算,但 是政黨輪替後,民進黨主政下的行政院片面停止執行核四預算,民國8911月立法院遂通過決議,函請監察院調查行政院之舉 是否涉及違法失職,從此大法官520解 釋遂受到關注。

 

此後,只要國內涉及重大議題或決策時,立法院便 具有審議的權力,肯定了立法委員對重大議題的參決權。

 

三、界線防守

 

    就兩岸關係的議題看來,行政院與企業的互動過 程,會造成他們產生沒有立論基礎的樂觀主義,進而達成政策上的協議,最終導致台灣的界線被入侵。

 

    以目前的兩岸關係為例,行政單位與企業界樂觀的 認為,兩岸直航後會促進觀光、節省成本、方便交流等正面思考。如果立法院能介入審查直航政策,則多一重政策 上的監督與評估,可以降低政策失誤與判斷錯誤的危機,並且具有守護台灣界線的職責。

   

四、步調平衡

 

民進黨認為,台灣與中國之間是一種特殊國與國的 關係,因此兩岸關係是具有特殊性的;台灣如果和其他國家簽訂協定,立法院就有議決條例案的權力。

 

    就提案權來看,立法院被法律賦予法律提案的權 力,因此立法院與行政院是有同等的提案權力。所以在兩岸政策上,立法院可以積極作為,主動出擊,不應單單由 行政主導,如果立法院在兩岸政策上不主動提案,形同放棄兩岸監督的職權。

 

    不論兩岸談判所訂定的名稱是稱為「條例」、「協 議」、或「備忘錄」,立法院都可以「準條約」的名稱來開創立院職權的行使,立委們必須要明確地認知到自己的 權力。

   

五、監督問責

 

    立法院職責之一就是監督行政機關,行政院的兩岸 政策,立法院自然可以對海基會、陸委會提出質疑與問責。

 

    行政院的行政方向本來就應該積極反映民意,而立 法院是人民代表,並非政府代表,立委代替人民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與問責,是天經地義的職權,有了立法院的監 督審查,國家政策才不會迷失或偏頗。

 

六、事權過濾

 

    立法院中,不論執政黨議員或在野黨議員,都 應該為政府政策進行把關與過濾,而非政策護航。立法院的事權過濾機制,是為了避免當局者在政策上一意孤行,立 法院可以就民意基礎、國家需求等各種角度作全方位的考量後,對行政院提出審查過濾。

 

    兩岸關係是影響台灣未來發展的重要議題,因此兩 岸的政策,需要更審慎的審議與過濾機制,一旦政策處理不當,台灣生存空間將會被壓縮。

 

    此外,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胡教授提出,根據大法 官329號解釋,中央法規及標準法 規訂定,凡涉及人民權利者,皆須經立院審議,立法院在海峽兩岸協議上,絕對有審查權。

 

    最後,林水波建議,未來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可以擔 負起「提醒」立法院的角色,喚醒立委們知覺到自己的職權所在,透過倡議的方式,讓立委瞭解議題的重要性,發 揮立院監督與把關的職責;因此公督盟最重要的任務,就是對立法院「作為」與「不做為」進行嚴謹的督促。

 

公督盟理事長顧忠華表示,如果立法院針對兩岸四 項協議,無法主動要求政府相關單位列席備詢,積極審查兩岸議題,則有失國會監督之責,人民權益將因此嚴重受 損。

 

顧忠華呼籲,對於江陳會協議結果,立 法委員們能積極審議兩岸四項協議,肩負起審查政府政策的重要職責,為全台灣的未來及人民把關。

 

立 法院介入行政審議的重要案例

    

    

                           

民國821224

329號解釋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 國與其他國家或國家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 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 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 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民國90

115

520號解釋

民國837月立法院通過橫跨6個年度的核四預算,民國89年政黨 輪替後,民進黨主政下的行政院片面宣布停建核四。同年11月,立 法院函請監察院調查行政院之舉是否涉及違法失職,對此,行政院向大法官提出釋憲申請,民國901月,大 法官會議對該案做出釋字520號解釋中提及,行 政院應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大政策所做的決議。

民國96

1

公務人員18%優惠存款,交由立法院審議

為實施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 理化之改革,銓敘部依考試院決定之處理原則研擬改革方案,並據於95117日 發布修正退休公務人員優惠存款要點,優存利率由18%降至12%。該要點原為行政規則,本毋須送立法院,惟 為尊重立法院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優惠存款要點之修正應送立法院之主決議。18%改革折衷案的內容,須 俟立法院院會決議通過。

                                                                              製表人:何秋美

 

立 法委員職權行使:立法院兩岸事務因應對策小組任務

一、為因應兩岸事務,該 小組得依憲法及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八條之規定,邀請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及其所屬國家安全局局長、行政院相 關部會首長及有關機關(構)(包括海基會)代表列席報告。

二、大陸及兩岸相關重大政 策及計畫形成過程中,該小組於必要時得邀請負責相關業務之機關先提出報告;政策施行後,提出檢討報告。

三、兩岸相關協商、談判與 協議簽署前,該小組於必要時得邀請負責相關業務之機關先行磋商,聽取意見。

四、配合兩岸情勢發展,推 動兩岸機關團體之訪問、交流事項。

五、有關擴大兩岸事務之民 意參與、諮詢及調查事項。

六、其他基於立法院監督兩 岸事務職權得辦理之事項。

【法令通過時間】民國89127   【資料來立法委員手冊

 

江 陳會簽署四點協議

           

                      

一、海峽兩岸空運協議

*航班從現行每週36班,增至108班。

*對岸航點從現行的5個增為21個。

*直航航線定位為「兩岸航 線」。

*貨運包機兩岸各開放小 港、桃園及浦東、廣州。

二、海峽兩岸海運協議

*我方和大陸各自開放1163個港口。

*相互免徵營業稅、所得 稅。

*權宜輪可有條件航行直航 航線。

三、海峽兩岸郵政協議

*兩岸可互寄小包、包裹、 快遞和平信。

*雙方同意使用客運包機的 貨艙運送。

四、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

*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時,兩 岸應即時通報。

*即時通報有關責任查處結 果。

*相互提供實地考察的便利 協助。

資料來源:海基會;公督盟整理(民國971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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