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草莓」學運帶出了集遊法修改的議題,但仍有媒體質疑抗議師生的政黨傾向,或動輒以「暴民」類比,彷彿集遊法僅只是反對黨「叛亂」的工具而已。其實,受集遊法壓迫最頻繁最深切的,並非具大規模動員實力的政黨機器,而是除了街頭別無發聲管道的自主公民。今日九五聯盟與綠黨邀請兩年前紅衫軍群眾運動的成員召開記者會,一同分享過去遭到集會遊行法迫害的經驗,以及對於修法方向的建言。他們一齊主張:戒嚴時期遺留下的集遊惡法應當立即修改!從「管制」集會遊行,走向「保障」集會遊行!
時移事往,回首在兩年前以「反貪腐」為號召的紅衫軍群眾運動歷程,曾有16人因違反集會遊行法遭檢方起訴,當年舉辦「遍地開花」時,在各縣市申請的集會遊行也多數被政府駁回,足見不分藍、綠,集會遊行法永遠是掌權者壓制在野者抗議聲浪的利器。當年群眾運動的副總指揮簡錫堦、賀德芬,以及律師團總召魏千峰都出席了此場記者會表達聲援。他們指出,集遊法往往是執政者保衛政權、打壓人民的利器,各種人民監督政府、反貪腐的運動,如果沒有修改集遊法,仍將被打壓,無法集結人民的力量。
弱勢者別再互相踐踏
潘翰聲(綠黨秘書長)
野草莓學運已進入第八天,超過我們曾經參與的野百合學運。當底層人民不分政治立場為廣場學生加油時,卻也有人公開或私下吃味的說,「當某某人因為集遊法遭起訴時,你們在哪裡?」,集遊法還沒修或廢,受害者卻已互相踐踏,讓最該負責的國、民兩黨輕易地脫罪卸責。
今年8月21日,我們聲援樂生院保留運動,抗議新莊機廠工程重新招標,事後卻收到北投分局違反集遊法的傳喚通知,幸而社運團體及多個小黨集體聯合至警政署陳情,經一個多月公文往返,北投分局來函表示瞭解本人未到案之理由,似乎是不了了之。這個經驗告訴我們,只要人民團結,國家機器就會收斂他的權力。
集遊法充分體現國民兩黨位子決定腦袋的屁股政治,一旦上台就捨不得放下箝制人民的統治工具,一旦在野就以人民代表自居要求廢棄此一戒嚴殘餘。紅衫軍運動是廢除或修改集遊法的有利時刻,當時集遊惡法修法聯盟也曾呼籲修改集遊法,但功虧一簣。過去幾年社運界被集遊法迫害的案例層出不窮,受害者總是在法院前互相支援,縱有運動領域與路線的差異,但面對國家機器龐大的宰制性暴力,連個人恩怨都變得微不足道。
綠黨創黨召集人高成炎教授,1993年曾因抗議北市捷運廢土濫倒於北縣,申請遊行不准仍堅持進行遭集遊法判刑,進而提請違憲審查,才有大法官445號解釋文將部份條文宣告違憲的成果,其他應交由立法院決定是否修改的條文,十年來卻因兩黨怠惰和政治鬥爭而未竟全功。這次趁著野草莓學運的機會,讓全國上下仔細審視這部違憲的法律,在這個難得的歷史隙縫中,受害者不該被分裂,應不分政治立場團結起來,推動社會繼續前進。
廣場學生多是社會運動場上的新鮮人,能夠站出來捍衛民主人權相當難能可貴,社運或政運前輩何不給他們更多鼓勵與容忍,而不是強加太多歷史負擔在他們稚嫩的肩上。學生也不應把目光侷限在追究政治責任與集遊法修正,更應該全面思考,從歷史縱深看脫胎於日本殖民時期與黨國威權體制下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警察國家法體系,並寬廣地接觸各個環保、勞工等社運議題,瞭解被集遊法壓迫的人為什麼被逼著站出來。
集遊法哪裡有問題!?
一、「許可制」應當改為「自願報備制」:
集遊法第八條規定:「室外集合、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一許可制規定已侵犯人民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之集會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中「必要性」之要求。對集會遊行採事前許可管制,並非一最小程度的限制,而可採「自願報備」、「事後追懲制」即
可,也就是說,是否要向警方報備請求協助,應當是一項人民的權利,而並非義務;而在報備後,警方有協助取得路權、管制交通義務,以積極實現集遊自由。若在集遊中發生可歸責於集遊負責人的違法問題,再行事後追懲即可。
二、集會遊行「禁制區」應廢止:
集遊法第六條規定「總統府、行政院」、「法院」、「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外國使館與代表機構」、「官邸」…等地區,不論集會遊行和平與否,一律禁止,連申請許可之機會接無,不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與衡平性要求,完全剝奪人民向上述機關和平集會訴求之權利。特別是「總統府、行政院」等作為民主政治中的擔負責任政治的行政機關,其周圍卻不允許人民集會遊行向其表達意見,已違反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不合我國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要求。
三、「行政刑罰」應當廢除:
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活動「首謀」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將行政法規「刑罰化」的手段,其構成要件卻相當模糊,包括同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即可以刑罰恫嚇參與者。此等概括條款,既不明確又過於廣泛,成了實務上警方恣意妄為的工具。實際上,集會遊行中若有參與者有侵害他人的犯罪行為(如傷害),以刑法或社維法相繩即可,完全無須此種「行政刑罰」,應當立即廢除!
四、廢除「解散命令」,限縮警察機關裁量空間:
目前集會遊行中只要警方認定「有人違反法令」,就可對整體集遊「命令解散」,卻沒有任何明確的「裁量標準」。我們要求將集遊法原條文第二十五條警方的「命令解散權」刪除,以杜絕曾出不窮的執法爭議情形,避免主管機關限制的裁量空間太大,致使現行實務上採取恣意手段,對有力人士之活動及與廣泛的自由,社會上的弱勢則遭受層層限制,實質上違反平等原則。實際上,「解散命令」也一下只用以鎮壓小型集會,對於大規模的集遊並無意義。而若人民有違法行為,以其他如行政執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介入即可。
修法的兩個說明
除了前述修法點的討論外,我們認為,此套主張「廢惡法、立新法」的「集會遊行保障法」,
有兩個值得注意的關鍵點所在。
- 我們主張的「集會遊行保障法」超越了傳統上有關「許可制」與「報備制」爭議,而根本地提出了「自願報備制」的改革方向。
只要做進一步的思考就可以發現,倘若修法僅是修改為「強制報備制」,而不限縮「解散命令
權」與「處罰權力」,實際上與「許可制」並沒有任何實質的差別:官方仍然可以透過解散命令限縮任何一場集會遊行,不願報備的和平集會也仍然可能受刑罰要脅。相對地,「自願報備制」主張的精神是,集會遊行活動應該與「一般活動」一般地被平等對待,只要是公共空間的所在,除了可能必須取得道路使用權利外,根本就不需要受到任何強制性的管制,而所謂的「報備」僅是一種「申請主管機關服務」的手續,應該是自願的,而不該是強制的(實際上許多集會遊行根本是在公共空間、廣場,不該有路權問題,卻屢屢會被警方制止)。簡言之,讓公共空間還給公民社會,而不該對集會遊行做歧視性的管制。
第二、「集會遊行保障法」除了要求「廢除」集遊惡法外,更積極地要求訂立足以「保障」集會遊行權利實現的條文,包括了:「主管機關應派員協助維持交通秩序…但不得妨害集會、遊行之進行」、「主管機關之現場指揮官應主動表明姓名、身分」、「集遊參與者得對違法介入的警方與公務員要求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等。儘管這樣的要求在實踐上可能有一定的難度,但至少表明了一個社運團體新的意志所在:法律是一個基層人民與宰制階級爭奪的工具,僅僅是廢除惡法是不夠的,我們更要壯大實力以爭取保障基層人民利益的法律,例如創設這樣的集會遊行保障法。
集遊惡法箝制,基層弱勢遭殃!
2005-2007年間社運遭偵訊、起訴之集會遊行案件
|
集遊法在警方手上,總是「柿子挑軟的吃」,這些學生、基層社運工作者沒有攻擊警察的流血暴力衝突,卻一個一個被起訴判刑!
媒體會關注政治性案件的判決結果,這些人民抗暴的故事,雖然沒有沒主流體青睞,會一直傳頌下去......
資料提供、整理: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全球綠人台灣之友會
血淚斑斑的樂生院保留運動
受警方依集遊法騷擾、逮捕、起訴案件概況
|
樂
生院保留運動遭到警方侵犯人權,是事件最頻繁、人數最多的青年社會運動。
在噬血媒體的扭曲下,樂生青年被貼
上了激烈的標籤,被警察另眼對待,實際上只是堅定的非暴力抗爭者,許多人在這個運動中、在國家暴力下迅速成
長。
野草莓學運在行政院門口被驅離前,因
為舉了樂青被載往偏僻的林口山區「野放」為例,警察反而不敢這樣作,最後只放到台大後門,學生因而能夠迅速
在自由廣場重新集結。
資
料提供、整理:青年樂生聯盟李建誠、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全球綠人台灣之友會
環保運動遭集遊法起訴案件
|
環
保運動受警方騷擾及施暴事件
|
台
灣環境破壞事件遍地烽火,公民團體須用各種直接行動宣揚理念,卻常遭到警方以集會遊行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騷擾、甚至施暴,致
使訴求無法順利傳播出去。
資料整理:綠黨、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發表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