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遊法》是一面鏡子

2008/11/13
苦勞網特約記者

近幾年,《集會遊行法》是群眾運動中的關鍵字,對藍綠的大規模動員來說,它是政治人物的「相罵本」;但對社會運動來說,則不折不扣,是一個箝制的工具;在經驗裡,國家要對付一場集會遊行,可用的工具很多,譬如,去年9月12日,捷運局在樂生大門口架圍離,學生和院民在院區內集結,被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即時強制」規定驅離;1996年,「擋火車」的工運領袖曾茂興,被依《刑法》的公共危險罪起訴、判刑。這次上揚唱片事件,警方連《噪音防治法》都祭了出來;「運用之妙,存乎一心」,國家對集會遊行的打壓,沒有《集遊法》也可以做。

 《集遊法》運用之妙,存乎一心

但《集遊法》仍然關鍵,它畫出集會遊行基本遊戲規則–需要申請核准、在劃定的區域裡進行,警方有權力宣告一場集會遊行違法、將它強制解散;同時,對違反《集遊法》的人,用刑事化的條文來處罰。

《集遊法》之惡,在利用抽象的條文,賦與警察過大的裁量權限,舉例而言,《集遊法》第11條第2項「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得不許可集會遊行)」,何謂「明顯」?何謂「公共利益」?警方又有何能耐,禁止得了一場足以威脅「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的遊行呢?第6條,把府院、港埠、軍事設施、使館等劃為禁制區,但又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核准的標準是,沒有標準;2002年,民進黨主政下的「神主牌」林義雄率公投千里苦行,在總統府前重慶南路上列隊,就讓從來望這塊禁區不可及的社運人士們咋舌不已。

禁制區加上11條第4項「路權」規定,造成這幾年藍綠的「卡位」遊戲。國民黨上台後,因為「國慶籌備」,9月1日到10月15日,把差不多有古台北城兩倍大的區域全劃為禁區;同志和全國教師會的遊行,因而成為受害者。這個把國慶上綱到這種程度政府,在一個月後,竟然禁止人民拿國旗上街頭,政權的恣意妄為,從《集遊法》的實踐裡,表露無遺。

頻繁的街頭運動,是一個民主社會的常態,尤其是政治上弱勢者的行動,更是代議政治的防腐劑,對藍綠政治失望,「解放街頭」是最好的起點,「直接施壓」是集會遊行的重要作用;但是在《集遊法》裡,似乎只把這些,以「民間遊藝」的邏輯去規範,訂好時間、地點、人數,按表操課,結束了各自回家。這與街頭運動的實況,相差太遠;因此,近年來,更多的衝突,是發生在沒有申請,或者申請了,卻被警方認定為「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25條第2項,限制的條件,就是充滿不確定概念的第11條)、「違反其他法令之行為」(25條第4項),而被舉牌的情形(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這個「違反其他法令」尤其弔詭,難道其他法令都沒有規範作用?對這些法令的違反,又有什麼理由,必須在集會遊行的時候、加重它的效果呢?違規停車、亂丟煙蒂,這也都違反了「其他法令」,就都構成足以讓警察宣告集會遊行違法的要件,其規定彈性之大,可見一斑。

作為鎮壓工具的法律

《集遊法》的刑事化條文,在29、30、31條,其中第30條,是「侮辱公署」,在與公部門有對抗性的活動裡,公署本來就是抗爭的對象,所謂的「侮辱」又是什麼意思呢?2004年4月6號,新竹縣產總等幾十個工會,因為抗議勞委會對「會務假」的解釋,「蛋洗」了勞委會,最後,高偉凱、黃維權兩人,在2004年被法院判刑確定;「丟雞蛋」在是不管解嚴前後,在台灣的街頭運動是常見的動作,這一次警方移送的動作,被認為與當時勞委會主委陳菊的個人的態度有密切的關係;這裡浮現一個問題,決定警察執法動作的,並不是來自對什麼社會秩序、保障人權的專業判斷,而是政治人物的意志。

在這種情形下,《集遊法》施展為處理其他法律保障下聚眾活動的工具,也就不足為奇了,2005年5月17號,中華電信工會罷工,警方以《集遊法》強行介入,要求解散、撤除罷工封鎖線,並以並以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強制等罪嫌,逮捕四名工會成員;罷工,是《工會法》保障合法權益,但是在對《集遊法》「應用之妙,存乎一心」的大原則下,成為政權為維護特定利益,進行鎮壓的工具。也就是說,表面上看,透過《集遊法》等法律的運用,官署把群眾與抗議對象的衝突,轉變成與警察的衝突,但實際上,這些官署只是利用了警察做他們的工具,讓基層員警幫他們挨打、扛責任(請參見:警察也應該一起反對集遊惡法)。

以上所談的,幾乎已經涵蓋《集遊法》35條條文的重要部份,在「不確定要件」下架構出的表面上是警察,實際上是國家機器、統治者的政治考量,擁有核可、解散集會遊行的權力,這已經違背人民基本權利限制必須「以法律定之」的憲法第23條精神。過度抽象的規範,任由行政權填空,而造成「警察國家」 的結果。

《集遊法》應該廢除。廢除《集遊法》並不會如有些人所擔心的發生失序的現象,例如,《集遊法》也沒有規定在集會遊行的時候不可以殺人、如果有人殺了人,自然有《刑法》來處理;但,光是廢除《集遊法》也還不夠,如果對於其他法律在集會遊行事件上的運用,不能回歸「比例原則」做認定的話,集會遊行的人權仍然不會得到保障,就像為什麼火車早就知道有人要擋火車而停駛、不會發生危險的情形,卻仍然以公共危險的罪名把曾茂興判了刑、《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4項規定「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才可以實施管束,那麼新莊分局警方為什麼可以在912的早上,捷運局甚至都還沒有跟院民溝通,就強勢作為;樂生大門口動工有那麼緊急,還是一群老殘的病人還有學生坐在自己家大門口,會有什麼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嗎?

民主和政治的一堂課

說老實話,對於《集遊法》的議題,大多數參與野草莓學運的學生都沒有什麼經驗、也談不上有什麼現實性的,這一次搭上學運的順風車、造出了些勢出來,若能拿到一點是一點,「修」或者是「廢」距離並沒有那麼大,《集遊法》具有很深的政治權力色彩,法律不明確,運動的力量強一點,國家就往後退一點;運動的力量弱,國家就欺了上來,這不是光談法制,或者用抽象的「人權」論述就克服得了的局面;不過,從對《集遊法》的直接挑戰,逼使國家在執行的時候有所忌憚,其實際的效果,還有待後續觀察。

不過,從《集遊法》的修法,我們可以看到政治人物的面目;現在我們看到,國民黨由朱鳳芝、鄭麗文、劉盛良三人提案、29位國民黨籍立委連署的修正案,可說是完全回應了「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的訴求,如果照這個版本通過,《集遊法》可說是名存實亡,跟「廢」也差不了多遠。這一次野草莓靜坐之 後,民進黨急就章地也提了一個「版本」,不要說是「抄」國民黨版的,簡直是「複製貼上」這一個「明修實廢」的版本,既然這兩個,或者應該說是「一個」版本,共識那麼高,應該很容易通過吧?錯了,兩黨可以這樣提案,就擺明了,只是做做樣子,根本沒打算照本通過;今天民進黨團在立法院院會「作勢」逕付二讀,就是認清國民黨委員也不可能支持自家提出的這個法案,想把責任賴在國民黨的身上;這兩個黨修來修去,修了十幾年,就連早已經被大法官釋字445號解釋宣告違憲的第4條「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都沒有修掉,其修法的誠意,也就不言可喻了。

《集遊法》是一面鏡子,當權者是躲在鏡子後面的「藏鏡人」、它也是一面讓人看不清權力真相的哈哈鏡,讓一切都扭曲了起來,如果把它擦亮,也有可能會成為一面照亮政治現實的明鏡;觀察《集遊法》修或廢的過程,對廣場上的同學來說,可能可以是寶貴的一堂民主課程,近身觀察兩黨玩的把戲、也可以體會群眾為什麼要親身面對國家暴力、不能依靠政治人物;至於後面的事情,可能還長遠的很咧。

很不進步的國民黨委員提出很進步的版本(注意這三個人:朱鳳芝、鄭麗文、劉盛良):國民黨版集會遊行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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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依靠政治人物;至於後面的事情,可能還長遠的很咧。

2021年8月25日,黃春香家關注組、台灣人權促進會、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藻礁公投推動聯盟、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全國傳播媒體產業工會、綠黨、時代力量、人民民主黨等二十多個團體在民進黨中央黨部前舉辦抗議行動,批評蔡英文政府上任以來,「我們卻看到:民進黨擺爛不修集遊惡法,變本加厲打壓人民抗爭,更無意落實保障人權的承諾」。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律師呂政諺表示,民進黨完全執政已超過五年,不僅不修改《集會遊行法》,反而以《集會遊行法》排除抗爭者。現場發送「人權永久保固書失效證明」貼紙,諷刺蔡英文背棄承諾。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表示,對於人民集會遊行權的保障,蔡英文政府選舉前說得很好聽,選後只想用國家暴力輾壓人民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