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供立院線媒體參考:
今日關切集遊法社團NGO的聯合新聞稿
今日約中午12點多,社團百餘人,將「集遊法」從立院門口移靈中正墓園
因修法尚未完成,目前仍「暫厝」自由廣場,有設 一靈堂供各界拈香祭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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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來為集會遊行惡法送 終告別式!
公祭事由:為「集會遊行法」送終
時間:2008年11月19日(週三)上午9:00 內政委員會開議,社團場外記者會
10:00 遊行惡法送終告別式公祭開始
公祭地點:立法院中山南路正門口 (中山南路1號)
「集 會遊行法」不但無法有效保障憲法賦予人民之集會遊行權利,加諸許多的限制更是壓制了人民表達自我、參與公民 政治的基本權利。目前諸多集會遊行均遭警方任意舉牌,移送、起訴、判刑,造成人民團體請願遊行時的心理壓力與不安,嚴 重剝奪人民言論自由的權利。這一部戒嚴時期威權主義遺留下的惡法早該徹底翻修。
11月19日(三)立法院內 政委員會將要研商「集會遊行法」的修法,到底這是一個願意面對問題的真正修法行動,還是又是一場敷衍民意的 拖棚歹戲?當天,讓我們一起來監督立法院,不要讓違憲的集遊惡法,再繼續傷害人權,壓制民意。
集 遊惡法修法聯盟受民意所託,於 2008年11月19日在立法院中 山南路正門口為「集會遊行惡法」送終,並且呼籲立院諸公們認真面對人民的基本權利需求,督促立院儘速進 行「集會遊行惡法」修法!現場擺有靈堂供各方賢達悼念,也敬請各大媒體記者蒞臨,亦歡迎支持本聯盟修法立場的立委到場 公祭。
告別式進行流程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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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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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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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別奠禮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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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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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儀主持讀追思文或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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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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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集遊惡法生平事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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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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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遺族代表致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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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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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喪委員會公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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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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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來賓、團體拈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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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喪委員會:集遊惡法修法聯盟敬 邀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 本教育基金會、台灣勞工陣線、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台灣法學會、台灣綠黨、台灣企業社會責任協會、台灣記者協會、媒 體觀察教育基金會、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媒體改造學社、台灣環境行動網、鄭南榕基金會、台灣原住民政策協會、陳 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逆轉本部、外省台灣人協會、綠色陣線、婦女新知基金會、核四公投促進會…
祭集會遊行法文
維中華民區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麗日吉辰,有東廠集會遊行 惡法乙隻,惡貫滿盈,凶終外寢。因感為政者胡甚不仁,而巧成汝質,致有今日之事,可鄙可恨復可憫。乃有集會 遊行法受害人團結自救未登記聯盟,遣民間司改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社運團體百餘,登臨立法院,以假花爛果之 奠,致祭於政客鷹犬集遊法君惡靈之前,而弔之以文。
曰:
嗚呼
集遊惡法 各黨所宗 國安人團 一卵三凶 戒嚴餘孽 違憲先鋒
逢官之惡 數建奇功 千夫所指 不動如鐘 殘民以逞 其樂無窮
禁制許可 隨我高興 舉牌法辦 罰金徒刑 遇強則弱 見弱即凌
屈伸自如 軍特檢警 無民不暴 有罪推定 柔性驅離 棉裡藏針
惡意遺棄 荒山放生 國輝扁九 金石摯情 紅黃藍綠 義氣相挺
今上登基 據說要統 國共國共 水乳交融 先贈毒奶 再贈貓熊
反動之子 又現俠蹤 蛇籠佈陣 機場淨空 厥迎天使 以待雲公
禁攜國旗 不許攝影 環保業務 警察代行 記者青腫 學子折肱
局長爭功 員警中風
不怕挨告 偉哉漢卿 未暴先鎮 英九朝明 滴水不漏 兆玄卓鈞
秉燭夜宴 雲林銘清 希特勒愛 史達林懂 巍巍潤之 蕩蕩蔣公
嗚呼惡法 動搖國本 獨裁孑遺 天人共憤 學生上場 政客現形
貽笑國際 不改不成 惡貫滿盈 凶終外寢 國安人團 隨後跟進
集會無罪 快樂遊行 自由報備 還我公平 萬民稱爽 普天同慶
一舉牌 二舉牌 三舉牌
嗚呼爽哉 醜類其尚饗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集會遊行為 「基本人權」,國家法令應以保障人民自由為要旨,而非以法令箝制人民權利
舊法「集會 遊行法」乃係在我國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之後,為繼續擴張政府權力、箝制人民基本人權,經由混亂而極具爭議之空 洞化立法三讀程序所通過之所謂「國安三法」之一環,性質上屬於戒嚴思潮之餘毒,其立法之出發點乃與保障人民 行使集會遊行之基本人權完全背道而馳。
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為受憲法所保障之表意自由,係實施民主 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此一基本人權之實施,難以避免可能必須與其他法益(如道路交通安全之維持、環境安寧 或其他公共利益)相互權衡。然而,鑑於此一基本人權之高度重要性,政府機關在為相關之法益權衡時,必須積極 考量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之意旨,除了不得逾越所欲衡平法益之必要限度外,在解釋及適用相關法律時,亦 應朝向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表意自由之精神為之。
現行的集會遊行法之修正已到了刻 不容緩的地步,兩大黨團既均已公開提出內容高度相似的法案內容,即不應再以任何方式與藉口推延法案之通過, 具體展現修法之誠意。因此,我們強烈要求朝野各黨應依以下原則修改並儘速通過「集會遊行 法」,在本屆會期十一月底之前院會完成修法三讀,以善盡立法院為最高民意機關,為民喉舌之職責。
集會遊行保障 法修法原則:
一、廢除許可制、改採自願報備制
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以「於 事前審查集會、遊行之申請時,苟著重於時間、地點及方式等形式要件,以法律為明確之規定,不涉及集會、遊行 之目的或內容者,則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為理由,獲得暫時性部分維持。然而,在現行之「許可制」 下,由於係由行政機關行使判斷之權限,往往造成「以法定之不許可理由為藉口,對集會、遊行所欲表達之意見內 容進行事前審查」之結果,同時亦欠缺即時有效之救濟途徑,嚴重侵害憲法保障集會、遊行自由之規範意旨。在台 灣之實踐經驗下,常有出現透過「時間、地點與方式」的許可控制,空洞化人民藉由集會、遊行所欲主張訴求之實質意義的現象。亦是因為如此,在 近年來「許可制」之合憲性,不僅迭為學者所挑戰,其正當性與必要性更廣為人民所質疑,為 避免行政機關繼續以形式審查之名、進行言論事前審查之操作,具體落實對人民集會、遊行自由之保障,自有改採「自願報備制」之 必要。
在自願報備 制下,由舉行集會、遊行之人民依其具體情況,自主判斷是否有必要請求政府對其集會、遊行提供積極之協助。人 民若欲請求政府履行提供人民集會、遊行相關協助之積極義務,自有事前報備之必要;反之,若集會、遊行之舉行,毋 須政府積極協助,人民當得選擇不進行報備,由自己處理安排集會、遊行之相關事宜。
二、廢除禁制區之限制
現行集會遊行法第六條之規定,在表面上雖係以保護國家重要機 關與軍事設施之安全,維持對外交通之暢通為目的,惟在實質上卻屬於對人民集會、遊行之基本人權的不當箝制。 集會、遊行舉行之場所,與其所欲傳達之意見、所欲表達之訴求具有不可切割之密切關係,倘若予以切割則將使此 等團體意志無法完整而充分地傳達、散佈,間接壓縮人民行使言論自由之空間。尤有甚者,舊法關於主管機關得 「例外核准」在禁制區內舉行集會、遊行之規定,根本未設任何之裁量基準,無異為主政者依其個人好惡決定是否 例外核准之裁量權恣意行使,大開方便之門。
三、廢除命令解散制度
現行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解散事由,若 改採「自願報備制」後,已無適用之餘地;而該條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解散事由,所欲處理之「違反法令行為」,現 存之相關規範(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亦已足因應,政府相關執法人員,得依各該「違 反法令行為」之具體行為態樣,對出現違法行為之行為人採取相關法律所授權之強制手段,予以排除,並無命令解 散之必要。單純地命令解散,不僅無法有效排除「違反法令行為」,更創造主管機關恣意妨礙集會、遊行之空間。
四、刪除特別 刑罰之規定
舊法中關於特別刑罰之規定,不當紊亂刑法體系,性 質上屬於戒嚴時期思潮之遺毒,於當今民 主憲政體制中,自不應繼續存在。為排除刑法體系之繼續破壞,回復整體刑事制裁之公平性,使刑法得以正常運 作,爰刪除本法所有特別刑罰之規定。
五、確立執法人員應主動表明身份之義務
憲法對於集會自由之保障,不僅止於形式上外在自由,亦應及於實質上內在自由,以使參與集會、遊 行者得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進行。為便於人民於集會、遊行時,得請求國家履行各種保障集會、遊行自由之義務,並利於人民在公務員違反義務時,得以尋求有效之事後救濟,本 法茲明文確立執法人員應主動表明身份之義務,以使人民得以明確知悉集會、遊行時主管機關所派人員之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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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1119 集遊法社團前進立法院行動新聞稿
這篇祭文真是精采絕倫XDDD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