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籍立委傅崐萁在民國96年5月為爭取蘇花高興建,前往行政院環保署遊行抗議,而後傅崐萁為前往行政院陳情,而與群眾到達監察院,遭警察以超出集會遊行申請範圍而舉牌警告,且該區違反合法申請之集會範圍,台北地方法院以「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處拘役55日,經高等法院駁回立委上訴,全案定讞。

傅崐萁的主張是認為其並未意圖集會遊行,只是召集民眾一同前往行政院進行陳情;野草莓靜坐學生則認為該案凸顯了現行集會遊行法的不合理之處。首先是有關禁制區的規定,傅崐萁欲向行政院陳情,卻不能於行政院前以集會遊行之方式表達訴求,而僅能以少數人前往陳情的方式,顯然箝制了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利,又該案認定違法之事實在於警察已經四次舉牌解散集會,然而警察解散命令的權力卻沒有賦予人民得以救濟的管道,對警察恣意的權力缺乏制衡。

此外,傅崐萁遭科處拘役55天,雖可併科罰金,但野草莓認為以刑罰規範人民集會遊行,實屬過當;集會遊行惡法一日不修改,這類不合理的案件將持續發生,即使國會的民意代表也可能成為集會遊行惡法的犧牲者。因此我們無法理解為何已經完全執政的國民黨,還不願意通過由國民黨立委朱鳳芝所提較為合理的修法版本,我們也難以理解,為何內政委員會能夠審議了一整天(11/19)而沒有任何修法的進展。野草莓在此提醒所有的立委們,集遊惡法不修,即使立委也無法倖免被舉牌、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