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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條
辯護人得隨時接見受拘提、逮捕、羈押之犯罪嫌疑人或及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及為書類、物品之收授。
對於前項之接見及通信,不得禁止、限制、截收、監聽、錄音、開
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辯護人為蒐集有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辯護資料,得訪談
證人或關係人、依法調閱相關文件,或其他蒐求證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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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辯護人得接見犯罪嫌疑人及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但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
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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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事訴訟程序中,辯護人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間,並非
單純私法上之委任關係,更有促成正義實現之功能。故辯護人之辯護權,非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辯護權之延伸,實
係獨立之權利。又為求實質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律師權之行使,辯護人除得隨時接見受拘捕、羈押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外,由
於相互收授書類物品係有利其與辯護人即時進行防禦之準備,具訴訟上之重要性。目前實務於律師接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相
關公務員多有對談話內容加以錄音或在場監視之情形,不啻預設辯護人均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尚
非妥適。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現行法並未賦予辯護人蒐集證據權限,復因偵查中被
告為偵查權行使之對象,致審判程序進行中,多由辯護人就檢察官起訴所憑證據,進行單向反駁,以說服法院為有
利被告之認定,由當事人平等之旨趣觀之,自非所宜。爰增列第三項規定,賦予辯護人為蒐集有利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之證據資料,得訪談證人或關係人、依法調閱相關文件或其他蒐求證據行為之權,以符當事人進行主義精神,並
有助於保障人權及協助法院發現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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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五條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
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及聽聞訊問之內容,不得予以隔離。
前項訊問時,辯護人得陳述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意見,聲請證據調查,隨
時對不正訊問表示異議,並請求記明筆錄。
於第二項訊問前或訊問中,辯護人得隨時要求與被告為合
理時間之會談或告知其應有之權利,並適用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
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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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五條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
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
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
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
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
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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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法第二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
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依其文義本無時間或空間之限
制。惟檢警機關於踐行上開規定時或有誤會,以致採取諸如訊問時以玻璃隔絕辯護人與被告、要
求辯護人於無法聽聞訊問內容之處目視被告、或使辯護人觀看無聲閉路電視等實質剝奪辯護人之在場權之作法。爰
於第二項增訂不得隔離辯護人而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規定,避免偵查機關恣意限制辯護人在場。
三、辯護人在場權之實質意涵非僅要求律師到場後消極「見證」,而
應係於到場後積極行使辯護權以保障被告訴訟上之權益,故為令辯護人之在場發揮實質效用,明文增列第三項,規
定辯護人得於偵查中陳述事實及法律上意見,聲請證據調查並隨時對不正訊問表示異議等辯護行為。
四、為使辯護人在場有效協助被告行使其權利,應賦予辯
護人與被告協商之機會,此即辯護人之諮商權。依聯合國於西元一九六七年第二十一屆大會第2200號決議通過之「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
三項第二款,任何人於受有罪指控時,均應給予適當之時間及協助以準備防禦,並得與其指定之辯護人從事諮商。
我國當時既為聯合國之會員國,自應遵守公約內容。爰增訂本條第四項,賦予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
司法警察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之辯護人,得於訊問前或訊問中,隨時要求與被告會談或告知被告應有權利,以
符上開公約規定。而辯護人與被告會談之期間,亦應保障雙方談話及諮商內容之隱密性,故於本條後段規定適用第
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等不得為禁止、限制或錄音等行為。
五、原條文第三、四項規定內容未修正,配合移列為第五、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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