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觀點》連動債糾紛責任歸屬與解決

2008/12/04

【經濟日報╱王文宇】

2008.12.04 11:58 am

連動債不但是引發國際金融海嘯的幫兇,而且在國內造成投資人鉅額損失,各界對於如何處理出現重大爭議。雖然投資人怨聲載道,但是迄今主管機關、銀行與法院對於如何解決爭議,眾說紛紜。平心而論,此項爭議複雜的金融商品,也具有本土性的獨特交易背景,處理起來自然極為棘手。

簡言之,各界對此糾紛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視為契約糾紛,第二種則視為不當商業手段或政府管制失靈。從前者(契約)角度來看,投資結構債不外是一種金融契約,因此發生爭議時應看契約條款如何規定,以及銀行是否切實履行契約。此說將銀行角色比擬為「銷售代理人」,糾紛發生後當事人應逐案檢視,看看銀行在締約過程中是否有不當行為,包括不當銷售(如風險揭露不清),或是服務不佳(如未通知發行公司已聲請破產)等事項,然後再援用契約(甚至消保法)法理,判斷契約條款是否有應調整之處。依此看法,主管機關的角色在於自客觀立場定紛止爭。

另一迥異觀點則將矛頭直指銀行。眾所周知,連動債交易應用的是「特定金錢信託資金」這個平台,既然是信託關係,銀行成為德高望重的「信託理財人」。如此一來,銀行恐無法通過信託(業)法對受託人施加的嚴格考驗。比如說,銀行在銷售過程中先主動選擇商品,並與發行機構協議分享利潤,但投資人始終渾然不覺。再者,有時不但投資人未被充分告知商品風險,連受託人自己也說不清楚究竟賣的是什麼商品。此外,銀行以機構名義切貨,再搖身轉賣給不適格的散戶,亦有可議。依此見解,大部分銀行恐怕難以置身事外。

當然,專業的銀行會提出有力反駁:請別誤會,此信託絕非一般信託,而是「特定金錢信託」。此種信託係由投資人指示受託人如何運用資金,不信各位可以詳讀契約書,看一看其中有那一件事不是你們拜託銀行做的。銀行自始自終扮演的只是「聽命行事」的角色,何來責任可言?看起來銀行們依照規定辦理,好像也頗無奈。

正反見解,究竟孰是孰非?這就得追溯到80年代末期,當時外匯管制嚴密而游資氾濫,中央銀行適度開放對外投資並且納入外匯管制,乃頒布「指定用途信託資金」辦法,希望在鬆綁與管制間求取平衡。國內銀行善加利用此一管道,並將其發揚光大,運用到基金買賣等,其後此辦法隨著信託業法通過而易名為「特定金錢」。儘管這套辦法充斥未盡合宜之處,金管會仍然照單全收。最近有論者認為主管機關怠於建構適切管制機制,主張構成國家賠償事由,此種論據雖然過於激烈,但並非全無理由。

英明的青天大人將如何判斷責任歸屬?答案是「剪不斷、理還亂」,無人能真正釐清是非曲直。然而,鑑於管制面與業務面出現的缺失,銀行與政府似不宜全身而退。另一方面,即使銀行(甚至政府)不無疏失,絕非表示所有投資人都有權得到全額理賠;蓋「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投資人無法諉稱自己果真不知連動債涉及的高度風險。是故政府處理此案時,自不宜首開「賺錢自己留,賠錢他人貼」的惡例。

往者已矣,此一紛爭究竟應如何解決?筆者建議由金管會依衡平原則擬定補償方案,並與銀行共同分擔投資人一定比例之損失。當然,個別投資人是否應受到補償(以及補償額度),仍應依循某些客觀標準,依個案情況判斷。展望未來,政府既以發展亞太金融中心為目標,即應亡羊補牢,重新建構適切的管制規範。

(作者是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兼企業與金融法中心主任)

【2008/12/0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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