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被追討
民間團體呼籲廢銀行連帶保證人制

2008/12/06

為抗議台北地院日前判決要求公益團體退回大愛電視台經理葉樹姍十年來的捐款,以償還葉樹姍作為連帶保證人身分所欠下的款項,婦女新知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民間團體,今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責法官判定葉樹姍以捐款方式「詐害債權」過於荒謬,並呼籲廢除造成無數起「夫債妻還」的保證人制度。

葉樹姍前夫在民國87年時因周轉困難,向銀行及他人借款,並要求葉樹姍擔任保證人,後來前夫倒債,葉樹姍被迫連坐負債4千多萬元,每月都被扣半薪還債,但她仍經常捐款給公益團體,並在應邀出席活動時回捐出席費。法院此次判決,包括慈濟、法鼓山、世界展望會、婦女救援基金會、雲門舞集、婦女新知基金會、司法改革基金會等,須將捐款共84萬650元全數吐出。聯合勸募大使汪用和表示,此例一開,未來公益團體在接受捐款時,都須調查捐贈人是否欠債,否則日後可能會被追還善款。

由於在場團體代表有許多身兼律師工作,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苦笑說:「在場的律師都被法官打敗了。」林峰正表示,法官認為讓葉樹姍保留半薪是要讓她用於日常生活所需,捐獻公益卻被視為「詐害債權」,而將公益團體當成共犯,但「如果今天葉樹姍是買名牌包,法院就不會向她追討這筆錢!」。

今年五月,許多公益團體為了幾千元的捐款,多次從中南部北上出庭,只因為法官質疑葉樹姍用小額捐款逃避債務,而其中有一些甚至只是為感謝她的回捐免稅證明。由於NGO經濟狀況普遍吃緊,這些錢早就用掉,若要催討,只得再行募款。

除了就返還捐款的判決上訴之外,婦女新知基金會也呼籲,連帶保證人制度已使許多婦女受害,應該儘快廢除。台北市婦女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吳宜臻說明,連帶保證人制度受害人大多為女性,葉樹姍並非個案,許多在婚姻關係中雖無義務共同承擔債務,卻願意為丈夫簽下保證書,而銀行在雙方離婚時並不會主動提醒可更換保證人,導致雙方已無實質關係後還必須負連帶償債的責任。吳宜臻提到,個案中曾有一名婦女離婚後十年還被迫承擔前夫債務,平白損失百來萬的購屋基金,被迫帶著小孩居無定所。此外,職場上許多婦女擔任會計、財務時,也經常被主管以工作關係要求簽名為舉債背書。

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董事梁育純表示,除性別不正義之外,由於倒債者多是生意人,卻常由跑不掉的受薪者親友承擔,還有階級不正義的效果,必須儘快修法廢除。

然而,立委徐中雄則以一月通過的「限定繼承」至目前為止僅嘉惠一名背債兒為例,指出修法效果的有限。當時修訂民法繼承篇,明定為保障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的權益,「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有困難且顯失公平者」,採「限定繼承」的有限責任制度,僅就繼承的遺產償還債務。但徐中雄表示,就是因為這句「顯有失公平者」,讓許多法官裁定不適用。「台灣制度面僅佔二分,人為因素卻佔了八分,」徐中雄指出即使修法通過還是沒用:「問題出在法官過於缺乏人情素養!」

此外,過去由於金融徵信不健全,才發展出由保證人連帶承擔債務的制度,但社會應重新認知「債權人的權利」應建立在借款人信用及還款能力之上。徐中雄呼籲,金管會不要再當「金融權益促進會」,必須要求銀行出借款項前應確實做好調查、徵信工作,而非事後才以法律手段逼迫欠債者與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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