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漢良/香港八日電】
香港立法議員長毛梁國雄可能給予外界一副不修邊幅行動偏激的形象,但沒有法律學位的梁國雄,今天為香港的在囚人爭取到法律賦予他們的基本公民權,即囚犯在服刑期間也擁有投票權。
香港高等法院今天就梁國雄提出的司法覆核作出裁定,指出正在服刑人士也應享有選舉的投票權利。稍早前,兩名在囚人士及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稱現在服刑的人士,不能登記為選民,在選舉中不能投票,違反人權。法院今日裁定,投票是最重要政治權利,任何人都不應被剝削,立法會選舉條例違反基本法,政府應有安排讓服刑人士投票。
梁國雄和其他有關人士在獲悉勝訴後,在高等法院門前開香檳慶祝,並且呼籲政府應修改法例,在監獄內增設投票設施。特區政府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表示將仔細研究判決及考慮未來方向,但今年九月的立法會選舉結果仍然有效。
香港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達明認為裁決正確,反映法庭覺得在囚人士並非二等公民,他們雖然犯法,被剝奪人身自由,但投票是基本權利,不應被隨意剝奪。他說,過去幾年,加拿大、澳洲、南非和歐洲的人權法庭都相繼裁定,剝奪在囚人士投票權是違反憲法,因此,這次高等法院的裁決相當合理。
二○○五年行政長官曾蔭權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以行政命令准許執法人員進行祕密監察行為,但此舉引發梁國雄及一個社區組織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有關行政命令沒有法律依據及違反《基本法》,案件最後由香港最高的終審法院裁定梁國雄等人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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