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0日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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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並購貸款解禁後,「過橋資金」將名正言順地參與企業併購活動
執行了12年的「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的規定,將被最新出台的《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所取代。這也意味著,企業在從事並購過程中,將獲得銀行貸款的大力輔佐,「過橋資金」此後將名正言順地參與企業併購活動。
今年11月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要加大金融對經濟增長的支持力度,加大對重點工程、「三農」、中小企業和技術改造、兼併重組的信貸支持。這也成為《指引》選在此刻出台的重要原因。
並購方與目標企業須有較高相關度
據銀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指引》的基本思路是,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在開展並購貸款業務時,要在滿足市場需求和控制風險之間取得最佳平衡。既要體現以信貸手段支持戰略性併購,支持企業通過並購提高核心競爭能力,推動行業重組的政策導向,又要有利於商業銀行科學有效地控制並購貸款風險。
因此,為防範必要的風險,《指引》對並購貸款申請人進行了一定約束。首先,並購方需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紀錄;此外,並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關手續;最後,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絡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監管部門的人士指出,為防範風險,銀行貸款支持的併購交易首先要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履行相關手續。此外,按照循序漸進,控制風險的指導思想,銀監會鼓勵商業銀行在現階段開展並購貸款業務時主要支持戰略性的併購,以更好地支持我國企業通過並購提高核心競爭能力,推動行業重組。
一位業內人士也表示,要求產業的關聯性,主要是為了避免盲目併購。
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50%
由於並購貸款的風險程度較高,因此,在鼓勵銀行開展並購貸款業務的同時,監管部門自然也不會忽視風險防控。《指引》明確要求,並購的資金來源中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50%。
此外,由於不採取審批制批准並購貸款,因此,《指引》對可以從事該項貸款業務的銀行設定了必要條件。包括: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控機制;貸款損失專項準備充足率不低於100%;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一般準備餘額不低於同期貸款餘額的1%;有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指引》規定,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後,如發生不能持續滿足以上所列條件的情況,應當停止辦理新發生的併購貸款業務。
《指引》要求,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個借款人、企業集團、行業類別對並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對同一借款人的併購貸款餘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淨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商業銀行全部並購貸款餘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淨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指引》規定,原則上,商業銀行對並購貸款所要求的擔保條件應高於其他貸款種類。以目標企業股權質押時,商業銀行應採用更為審慎的方法評估其股權價值和確定質押率。商業銀行還應根據並購貸款風險評估結果,審慎確定借款合同中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分期還款計劃、擔保方式等基本條款的內容。
當並購貸款出現不良時,商業銀行應及時採取貸款清收、保全,以及處置抵(質)押物、依法接管企業經營權等風險控制措施。《指引》要求,商業銀行應至少每年對並購貸款業務的合規性和資產價值變化進行內部檢查和獨立的內部審計,對其風險狀況進行全面評估。(記者記者 苗燕)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
並購貸款開閘 企業併購不用再為錢發愁
苗燕
2008年12月10日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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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公佈《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並購貸款也可用於跨國並購 銀行開辦無需審批
企業併購不用再為資金髮愁了。
昨天,銀監會對外公佈了《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明確允許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
銀監會稱,此舉是為引導信貸資金合理進入並購市場,更好地為加快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升級提供良好的信貸支持,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指引》明確規定,並購貸款是用於支持我國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併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併購交易。在銀行貸款支持的併購交易中,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應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及分銷網絡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儘管《指引》未明確規定,並購貸款可用於企業進行跨國併購,但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隨著中資企業海外並購交易的增多,並購貸款業務的推出將有利於貫徹落實中央「走出去」戰略,有力地支持符合條件的中資企業「走出去」。
不過,對於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人提出的「金融機構是否適用本辦法」的疑問並沒有明確。
除了將全面支持企業在並購的過程中使用並購貸款,《指引》同時強調了並購貸款的風險防範。如規定,並購的資金來源中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50%,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等等。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說,銀監會對並購貸款業務不採用審批制的准入方式。凡具備一定資質條件的銀行,可在開展並購貸款業務之前,根據《指引》的要求制定並購貸款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並以書面形式報告監管機構後實施。
業內人士認為,《指引》的發佈,對於規範銀行並購貸款行為,提高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加強銀行業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進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
並購貸款開閘 企業併購不用再為錢發愁
苗燕
2008年12月10日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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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公佈《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並購貸款也可用於跨國並購 銀行開辦無需審批
企業併購不用再為資金髮愁了。
昨天,銀監會對外公佈了《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明確允許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
銀監會稱,此舉是為引導信貸資金合理進入並購市場,更好地為加快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升級提供良好的信貸支持,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指引》明確規定,並購貸款是用於支持我國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併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併購交易。在銀行貸款支持的併購交易中,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應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及分銷網絡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儘管《指引》未明確規定,並購貸款可用於企業進行跨國併購,但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隨著中資企業海外並購交易的增多,並購貸款業務的推出將有利於貫徹落實中央「走出去」戰略,有力地支持符合條件的中資企業「走出去」。
不過,對於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人提出的「金融機構是否適用本辦法」的疑問並沒有明確。
除了將全面支持企業在並購的過程中使用並購貸款,《指引》同時強調了並購貸款的風險防範。如規定,並購的資金來源中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50%,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等等。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說,銀監會對並購貸款業務不採用審批制的准入方式。凡具備一定資質條件的銀行,可在開展並購貸款業務之前,根據《指引》的要求制定並購貸款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並以書面形式報告監管機構後實施。
業內人士認為,《指引》的發佈,對於規範銀行並購貸款行為,提高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加強銀行業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進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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