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執法之名行暴力之實!學生將尋求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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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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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昨天凌晨(12/11)警方出動優勢警力強制拆除自由廣場上的草莓塔及木屋,並派出拖車及環保車清除所有物資,並以學生違反集遊法之名強制驅離,野草莓學生在經過簡易法律諮商後,認為當天警方執法有四點重大爭議:

第一點,北市府警局在11日凌晨零時十分送來「勸導書」(附一),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要求廣場學生「立即」清除物資。根據此點,我們提出質疑,勸導書上的公文格式原本是「(限行為人)於__年__月__日前清除」,這一行卻被警方槓去,改填上「立即清除」而學生看到立即清除的字眼,已立刻調集人力趕往廣場清點及搬運物資,既然學生都在行動上配合警方,照理應等待學生自行將廣場上物資清除,並找尋適當地點擺放。但不到四個小時,即有三百名警力出現在廣場,並派出拖車強制拆除廣場上的木屋及草莓塔。警方不待學生自行清除卻強制拆除,這樣的執法已明顯過當,違背比例原則。

第二點,按照行政執行法第五條的規定,「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警方於凌晨四點執行公務,卻提不出任何書面公文說明此為急迫情況,此舉已經明顯違反行政執行法,警方知法犯法還態度強硬,現場學生大多無法律背景只能任由警方粗暴對待。

第三點,警方當天執勤時,現場學生曾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附二),表示異議,根據該條規定,警方應立即停止執行行為,或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然而警方毫不理會學生要求。

第四點,也是野草莓學生最為不解之處,警方一開始出示的是按照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的勸導書,執勤理應由交通警察及環保單位到場即可,現場竟然出現了一百多名刑警及鎮暴警察,請問為什麼需要派出這麼多優勢警力,甚至出動盾牌及警棍將學生包圍?而執勤重大矛盾最不合理之處在於,警方先以盾牌將現場學生從前、後、左、右側以方陣包圍,擋住其出路,隨後又依違反集會遊行法命其解散,學生提出異議表示學生已被包圍如何解散時,警方也毫無回應。再者,學生當夜並非於自由廣場進行集會,而是必須待在現場清點財產及迅速搬離物資,學生質疑,警方在限制學生的人身自由後,難道還想進一步侵害其財產權?

根據這四點,我們認為警方執法已有過當違法之情事,將去函請警方敘明當天值勤的法條依據,必要時將對相關單位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學生對國家暴警感到無比憤怒,但將循正當法律途徑救濟,也請這個不講理、執勤沒有法律根據的政府,勿躲藏於執法黑幕後繼續伸出國家暴力的髒手,否則這麼顢頇粗暴的民主政權已與白色恐怖時代動輒將人於夜間帶走的威權幾無二致。

最後,野草莓學生強烈質疑,昨夜一連串協同警察局、環保局、消防局的行政動作,全在凌晨一個半小時內完成,且按照現場的維安警力及規模,顯然是早有預謀的政治操作,勸導書恐怕只是掩人耳目的藉口,學生想問,下達這項指令的高官究竟是誰?是台北市長郝龍斌?還是高層另有其人?我們不願輕易揣測這項命令背後的政治動機,但希望最好不要是與野草莓學生援助一旁的圖博(西藏)難民物資有關,否則只是更加證明,政府害怕人民力量集結,所以佈此重陣,大舉掃蕩異議。野草莓學生雖經昨日的憤怒,但抗爭的意念與決心不會改變,也請執政者不要抱著姑息警方知法犯法的心態,否則星星之火足以燎原!

附一:勸導書的圖檔,已連同新聞稿一併附上

附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如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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