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6日蘋果日報
論壇
近來,許多企業因應不景氣創造出「無薪休假」的新名詞,引發諸多爭議,甚至連經營狀況處於賺錢的公司也趁火打劫,藉機「放無薪假」規避僱主應該擔負經營風險的責任,使得最近勞資爭議案件也跟著大幅激增。勞委會不但未能及時發現問題的嚴重性、主動介入了解僱主違法事實,反而放寬解釋,允許僱主可以因排定無薪休假而使全月薪資低於1萬7280元,此一解釋形同棄守《勞基法》有關基本工資之規定。
《勞基法》對於工資的保護十分明確,為了讓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能夠維持一定的生活水準,所以有基本工資之規定。如果企業真的有營運困難必須與勞工協商無薪休假,仍必須符合法令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一旦無薪休假達到低於基本工資的程度,即已違反《勞基法》對於工資之保護規定。如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放任勞資雙方可以約定大幅減少每月工時及工資,一旦使勞工獲得之報酬減少到無法存活的地步,則《勞基法》形同具文,法律尊嚴蕩然無存。
勞委會放任企業違法
對於勞委會未能及時強勢介入,導正企業界長久以來慣於藐視法律尊嚴的各種脫法、違法行為,反而放寬對《勞基法》的解釋,方便僱主將經營風險全部轉嫁到勞工身上,勞工團體嚴厲譴責勞委會消滅基本工資制度以及圖利違法之僱主!
而且這些無薪休假的勞工均不屬於失業勞工,不包含在《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的範圍,這將使得政府所擬訂的任何就業政策出現極大漏洞,使這些被迫共體時艱休無薪假又領不到基本工資的勞工,也沒有辦法進入就業安全體系之中獲得應有的協助,勉強這些勞工領低於基本工資的微薄收入,留在原來的工作中,僅能美化政府公布的失業率數字,並不能解決根本的失業問題。 我們認為,若因企業經營之風險而有停工、休假之需,屬可歸責於僱主之事由,「企業若逕行排定無薪休假或強迫勞工簽署同意書」片面更改勞動條件,即屬違法。如確實經營困難有暫時採行無薪休假之需要,須經勞資協議,有工會時需與工會協商,無工會時需經勞資會議或參考《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組成協商委員會。
設定終止無薪假要件
但是,即使勞資協商約定無薪休假,仍不可打破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並應設法維持薪資之外其他法定給付不得降低,例如相關社會保險、資遣費、退休金等,應以尚未實施無薪休假時之薪資水準計算。同時,提醒勞工朋友注意,協商時必須注意設定終止無薪休假的要件,例如:企業有擴廠、引進外勞……事實發生時則應停止無薪休假。
作者為全國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施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