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草莓再次受到警方的夜間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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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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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月十七日凌晨一點,警方派出警員十五人在自由廣場進行勸導。警方宣稱自己有執行公權力的正當性,意圖拆除現場野草莓因避雨所搭設的棚架。之後,警方對野草莓開出勸導單,並且將於十二月十七日凌晨三點對野草莓的避雨棚進行拆除。經由野草莓同學的求證,根據全國法歸資料庫中的行政執行法第五條:「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他休息日為之。」。因此,我們完全合理而且合法的行使了我們「公民不服從」的行動。

由於勸導單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野草莓現場的同學決定繼續執行我們的「公民不服從」行動。面對警方的非法驅離行動,在現場執勤的警員無法具體出具他們的執勤動機(緊急事由),而也未徵得在場同學的任何同意,便逕行拆除野草莓的遮雨棚。

  這個不合法的拆除行動並不是第一次在野草莓的現場發生。在十二月十一日凌晨,警方也曾經進行過同樣的違法拆除行動,並且無法出具任何一種具體說明,而就在今日,在FAPA連署支持野草莓行動後,這種不合理的違法拆除行動又再次上演。

  如何面對警方的國家暴力?什麼樣的行動是「公民不服從」?本週五在自由廣場現場將舉辦一場相關的討論。而野草莓也將繼續堅持我們的訴求,繼續進行我們的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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