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分的失業率已升高到四.三七%,真實慘狀不下於此。有些企業以休無薪假方式要求勞工做一天休好幾天,例如台塑南亞廠一個月輪休十五天。有些廠要求員工在家等待接單才上工。尤其過去被稱頌的資訊業,不論是台積電、聯電、友達、明基、奇美電、華碩、鴻海、燿華、華通,無一倖免。
台灣的資訊產業一向靠幫美國、日本上游大廠代工賺取微薄利潤,為了競逐有限利潤,採取擴廠,以量取勝。一旦不景氣,付不出薪水,只好請員工休無薪假;又為了支付龐大的擴廠貸款利息,只好求助政府紓困。
勞工休無薪假不計入失業人口,但其薪資已大幅下降。這種情形年底將更嚴重,因為國際景氣持續低迷,出口萎縮,消費不足,雇主如果撐不下去,就會在農曆春節前後,將員工資遣。據此,明年初失業率即會破五%,甚至更高。一旦失業率持續攀高,國民購買力更不足,生產部門更萎縮,關廠、歇業更多,惡性循環。
到底員工休無薪假合法嗎?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尋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並得視實際需要,加強實施職業訓練或採取創造臨時就業機會、辦理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輔導措施;必要時,應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促進其就業。
就業服務法的規定是為了避免失業率升高,而採取的短期措施。後段規定是勞委會最近推出的立即上工、九十七年短期就業措施的法源。前段規定無待勞委會鼓勵,雇主早就自己動手了;而且雇主選擇的是縮減工時、降薪,而非辦理教育訓練。這是台灣勞動市場政策的消極特性使然,如果換成積極的勞動市場政策,不會只為了降低帳面失業率數字,而是會利用經濟不景氣,或產業轉型期舉辦教育訓練,以提升人力資本,或協助勞工成功轉業。
依法規定雇主實施縮短工時、減薪、辦理教育訓練都必須協商工會或勞工。事實上,大多數勞工是在被雇主告知下而無奈地停班且薪資縮減,而不是經雙方協商的結果。在實施之初,雇主大多還能依勞基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薪資不低於基本工資。
然而,最近勞委會突然下了一道解釋令,幫那些沒有依勞基法提供基本工資的廠商解套。其引用的法條竟然是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此外,還把責任推給九十年的一個行政函釋。基本上這是違法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是部分工時薪資,才會有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薪資的情況。怎麼會把勞基法施行細則的這一條款,解釋為改變母法第二十一條的基本工資規定,那是大錯特錯。目前各工廠實施的無薪假,員工的工時並未改變,而是被迫。即使是同意休假減薪,也非將工作型態改為部分工時。
勞委會此舉引來眾怒,遂於日前又改口,維持基本工資規定。勞委會未能依就業服務法鼓勵企業辦理勞工教育於先;援引錯誤法條於後,勞工錯失提升人力資本的契機,只能在家等待景氣復甦。勞委會擔心無薪假必須給付基本工資的規定可能導致雇主裁員。其實,雇主若考量成本效益,當然可能採取裁員作為因應不景氣的手段。政府必須有相對政策因應,例如配合執行就業服務法二十三條的辦理教育訓練,以薪資補助為誘因。而不是為了擔心雇主裁員而單方犧牲勞工基本生存條件。
在因應危機時,別忘了永遠是保護弱勢者為優先,馬政府顯然亂了章法。人民為了求生存已經很辛苦了,政府不要再亂了。要勞工與企業共體時艱可以,但是總不能讓勞工過不了寒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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