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尹軒/台北報導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施行以來,是我國落實著作權保護的重要里程碑,但是運作近十年以來,這種透過仲介團體代收代付著作權使用報酬費率的制度,卻產生使用報酬費率審議制度不明,以及著作財產權管理清單目錄的權利義務不清的問題,智慧局決定修法,以釐清疑慮。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的用意,主要是用來簡化授權利用的管道,因應授權市場的需要,讓音樂書籍等多種不同類別著作的財產權人,可以透過不同類的財產權人組織,以集體管理的方式,讓仲介團體(簡稱仲團)在授權管理範圍內,執行著作權管理業務。

智慧局主任秘書陳淑美表示,為這次的修正,已多次邀請各方表達意見,現已決議將名稱變更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修正草案,提出修正四一條、增訂六條、刪除三條,共計四九條。

由於音樂播出管道多元,因此這次修法引起廣播、電視、手機加值服務、音樂網站、甚至遊覽車業者的關切。

費率將不必經主管機關審議

從廣電業者等使用人方面來談,他們關切費率調整機制、著作權財產清單詳實度,以及漲價議約期間的暫付款機制,而這次修法對仲團也有增加保障,因此仲團方面並無異議,只主張管理費應免稅的訴求。

使用報酬費率及管理費該如何訂,是使用人最關心的項目。業者表示,他們很樂意付權利金,但是動輒調漲,卻易陷業者隨時可能違法的高度風險。

修正草案第十五條關於費率的規定,有一項很大的改變,就是未來費率不必再經由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局的審議,而改由仲團公告費率後,再由利用人提出異議,除非有爭議,智慧局就不干預。

但是東森電視指出,仲團公告費率,若不經由主管機關審議,容易衍生報酬爭議,因此希望智慧局審議費率,再由雙方提出異議的方式較佳。

高雄市遊覽車同業公會表示,旗下共一萬一千多輛遊覽車,每部車貸款投資四百萬元加裝影音伴唱設備,純屬娛樂性質,並非收費的營利行為。不過仲團卻要求每部車每年收取七二○○元的使用報酬,一年要付高達七九○○萬元著作權利金。希望仲團對遊覽車能降低一半授權金,不要動輒就漲價。

管理目錄編造不強制規定

另修正條文第廿六條規範,對仲團的著作財產權目錄編造及格式,由仲團自行決定,法律不強制規定,但是著作財產管理範圍資訊的披露,牽涉到仲團與廣電業者等利用人簽約協商授權金額的依據,因此,著作財產管理的範圍及必要資訊仍需告知利用人。

社區廣播電台指出,法律沒有強制規範,仲團就可能對自己管理的著作財產灌水,抬高授權金。以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管理著作財產,以國語老歌及台語歌為主,而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有九成為外國歌曲,政府應將管理目錄規範為仲團義務。

東森電視指出,目前日本最大仲團的會員達十三萬會員,上千萬首歌的管理目錄清清楚楚,以台灣最大的MUST會員數百人,台灣仲團製作目錄清單應不成問題。

此次修法大幅減少仲團責任,給予費率訂定自主權,但MCAT認為,仲團性質在代收代付,因此提出要求修法規範免稅,獲得在場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等仲團的呼應。